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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加密貨幣中穩定幣之類型及運作。 Feb 15, 2023
黃鈺棠 | 法務助理

素有聞泰達幣Tether俗稱USDT,其係加密貨幣的一種,由Tether Limited公司發行。

查,現加密貨幣大致為4種分類,

一、法幣穩定幣(Fiat-Collateralized Stablecoins)

係以透過中心機構發行,並擔保與法幣為接近1:1比例之法幣儲存。三者觀之應為加密貨幣中最為穩定者。本文中提及之泰達幣即屬法幣穩定幣,並與美元做其錨定,現今(12/10撰文日)換算約為1:30.71新台幣;與美金1:30.71新台幣同。

二、加密貨幣穩定幣(Crypto-Collateralized Stablecoins)

而加密貨幣穩定幣幣值則是與其他加密貨幣掛勾,因擔保其價值者為加密幣,其波動幅度自然更容易劇烈波動,是以為維持市場穩定性,常需進行與擔保其價額之加密貨幣超額抵押。

如DAI該幣係以ETH作為背書。

三、演算法穩定幣(Non-Collateralized (Algorithmic) Stablecoins)

由區塊鏈程式,智能合約演算法(Smart Contract)去做演算法穩定幣之市場價值調控,於演算法穩定幣之市場價值低於其所錨定之價額,就會將一定比例之演算法穩定幣銷毀、回收,以此控制幣值穩定。

如UST。

四、商品穩定幣(Commodity Stablecoin)

則係由生活中各可得之實際物資如石油、貴金屬、能源等,之浮動價額做為其幣值之錨定,本質上類似於法幣穩定幣。

 如DGX、PAXG、委內瑞拉政府發行的石油幣 Petro

觀之,雖上述4種加密貨幣皆有其不同方式,保持其價值之穩定,然均僅限於發行公司片面承諾,而非似於股票依存於公司之市場價值、貨幣依存於黃金之情況,仍是缺乏保障,加密貨幣興起不到10年,相關之加密貨幣雨後春筍。而欲了解加密貨幣之本質,網路上文章又多係與投資相關,無不吹噓加密貨幣所提供之投資報酬率等等,一般大眾難以分辨訊息真偽,法規管制應勢在必行。

而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 年 7 月 3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80321164 號令,也僅係提供4種標準以認定是否為有價證券,而非具體列管:

(一)出資人出資。

(二)出資於一共同事業或計畫。

(三)出資人有獲取利潤之期待。

(四)利潤主要取決於發行人或第三人之努力。

穩定幣係經投資人出資購買,且出資於該所謂虛擬貨幣錢包或帳戶中,應可認具(一)出資人出資、(二)出資於一共同事業或計畫。

又因穩定幣隨其背書之資本浮動價額,而有所價差,亦能能進行買進買出資操作,且穩定幣多有方式兌換成現行法幣,應具有(三)出資人有獲取利潤之期待。

然是否具(四)利潤主要取決於發行人或第三人之努力,則未免無疑,因穩定幣仍係僅飄渺虛無將其價值錨定於諸如法幣、商品或其他穩定幣之上,即價額係由交易市場所決定,應不可謂為「利潤主要取決於發行人或第三人之努力」。

是以,綜上所述,認穩定幣應不屬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而臺灣之金融管理機構應就此做出更進一步的規範,實能有效區分加密貨幣之類型,以期作為一具市場價值之商品管理,而非如現金投資詐騙文章層出不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