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細亞專欄

首頁 亞細亞專欄
電子煙之法律疑義 Feb 15, 2023
林柏昇 | 法務助理

自從衛生福利部98年3月起,將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產品納入藥品管理,目前衛生福利部尚未有核准電子煙之產品,因此凡是市面上、網路所見之電子煙都是違法販售,且全國已有多個縣市制定施行規範電子煙之危害防制自治條例,販賣及使用皆會受罰,甚至就算品不含尼古丁成分也未宣稱具有戒菸療效,但因外形類似菸品,也會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4條:「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之規定喔,因此民眾千萬不要因為電子煙有諸多口味、包裝亮麗而感到新奇以身試法。更甚如果是網路賣家所販售含有尼古丁之煙品,也有可能因商品從國外輸入而涉犯輸入禁藥的罪名,不可不慎!!

例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字第 3095 號刑事判決即認為:

「…被告於警詢中表示『本身有以電子霧化器使用電子煙油做吸食的習慣,此次查扣之電子煙彈係自用』、『本案扣案電子煙油沒有向衛生福利部申請許可證』,又於偵查中亦自承『我陸陸續續跟同一賣家買電子煙』,可見被告並非第一次購買電子煙,平日亦有吸食電子煙之習慣,理應知悉電子煙含有尼古丁。又被告前多次因輸入禁藥(含有尼古丁之電子煙油)案件遭調查後,雖皆因犯嫌不足,俱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然被告經此多次調查程序,益無不知電子煙彈(油)含有尼古丁之理。且被告亦明知自國外輸入之含有尼古丁電子煙油應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仍欲輸入該等禁藥,足認被告主觀上確有輸入禁藥之故意,是被告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相關法條:

藥事法

第20條

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

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

三、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

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第22條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第 82 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菸害防制法

第14條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