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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上給予支持」是否成立犯罪? Feb 15, 2023
黃子菱 | 受雇律師
  • 刑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本條規定用以處罰雖然沒有為最關鍵的犯罪行為,但在整個犯罪事實中,給予讓犯罪行為順利、便利實行的幫助行為,實務上最常見之案例即為詐欺案中出借帳戶之行為,惟欲成立刑法所處罰之幫助犯,仍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雙重故意」,也就是行為人對於「自己在幫助他人犯罪」(幫助故意)及「自己在幫助他人犯特定且既遂的罪」(幫助既遂故意)有認知,如行為人主觀上缺少其中一故意及不成立幫助犯;而實務上對於「幫助行為」並不限縮於「物質上之幫助」,「精神上之幫助」亦該當幫助行為,以下就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69號判決之見解介紹「精神上之幫助行為」。
  • 依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69號判決之意旨,所謂幫助行為並不限於如提供武器或提供人頭帳戶等物理上之幫助,如果是對犯罪行為人表達支持其犯罪行為,就算沒有口頭說出「加油」等語,亦有可能成立幫助他人犯罪之行為,該案事實約略為某甲因賭債糾紛欲與某乙談判,某丙則係跟隨某甲一同前往給予助勢,然因某乙未依約到場,隨即點燃放置於某乙車內之爆竹煙火,造成火勢蔓延至其他車子,致生公共危險,某丙對於某甲之行為不僅未加以阻止或提出質疑,反而續留現場觀看,其後又隨同某甲一同前往某乙住處,最高法院認為,某丙雖於整個過程中未有點火、提供火源或其他分擔構成要件之行為,但其對於某甲故意放火之行為具有認識,且仍在場全程陪同,不僅客觀上對某甲放火燒車已予以精神上之助力,主觀上亦有於精神上幫助某甲放火犯罪之意思,故某丙應成立刑法第175第1項故意放火罪之幫助犯。
  • 按照上開最高法院之見解,某丙雖然未有實質提供幫助行為,但其對於某甲之放火行為有認知,對於其在場未阻止某甲之行為將堅定某甲之犯意,亦有認識,則某丙主觀上屬有幫助某甲放火犯罪之意思,也就是說,雖然某丙看似於犯罪現場未有特定行為,但實際上某丙正是以「在場陪同」之行為助長某甲的犯罪行為,又因為其未加以阻止或離去犯罪現場,所以被法院認定某丙主觀上有以「在場陪同」之行為幫助某甲實現犯罪結果之意思;所以千萬不要以為「精神上支持你」不是犯罪行為,如果精神上支持讓犯罪行為人更加堅定犯意,並且你知道你的支持可以堅定犯罪行為人的犯意,且精神上支持也有讓犯罪行為人完成犯罪行為的意思,那麼就極有可能成立犯罪行為的幫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