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細亞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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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不過是借尿,卻涉嫌湮滅證據? Feb 24, 2023
張芊芷 | 法務助理

案例:甲男有毒品前科,出入獄多次,近日剛出獄,出獄後被警方列管為「毒品調檢人口」,必須照著規定的時間,到轄區的警察局報到接受採尿,然後由警方送去化驗,看看尿液中是否出現毒品的反應。

甲男雖因施用毒品坐過牢,但毒品對他已然成為無法抗拒之必需品,仍經常偷偷摸摸的施用,為了躲過尿液化驗,甲男找上朋友乙男詢問是否能借用尿液,乙男基於助人為快樂之本,不假思索即答應出借其尿液予甲男。

之後到了甲男定期採尿檢驗,他都於事前將沒有施用毒品的乙男贊助的尿液小罐綁在下體私處,採尿時趁監視人員不注意之際,將乙男的尿液倒進警局給他的集尿瓶中,冒充是自己的尿液送去化驗,想當然爾化驗為通過,就如此進行了2、3個月。

到第4個月甲男這次又到了驗尿的時間,員警注意到其站在小便斗前動作不自然、神色緊張,進一步上前查看發現甲男褲檔下露出一條橡皮管,至此東窗事發,乙男亦因此吃上官司。

為何乙男只是借尿也會涉犯刑責?

乙男出借尿液是基於朋友情誼,才將毫無價值的尿液送給甲男,但為什麼這樣做會為自己招來刑責呢?就要看該尿液被拿去做何用途了。

因乙男子是將自己不會出現煙毒反應的尿液,提供給施用毒品的甲男,由甲男偷裝成是他的尿液送去化驗,造成本應出現毒品反應的尿液,呈現沒有煙毒反應的結果,這種從有變無的情形用在證據上,便是偽造證據。

刑法第165條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因此,乙男借尿給甲男行為,是符合湮滅證據罪的成立要件,要受刑罰處罰,所以即便是尿液這種一文不值的東西也不該隨便借人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