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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跟蹤騷擾防制法 Feb 24, 2023
黃子菱 | 受雇律師
  • 民國111年6月1日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跟騷法)正式生效,參照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意旨,為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於各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之過度冒犯或侵擾,並維護個人人格尊嚴,故訂定跟騷法,以下簡要就規範內容及違反法條規定之法律效果作介紹。
  • 規範對象
  1. 依跟騷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所謂跟蹤騷擾行為,是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被害人之意願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行為人有以上行為且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而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之行為,且上述行為須與性或性別有關,也就是說如果是債權人為了請求債務人還錢對債務人奪命連環call,或者新聞媒體記者為了報導而跟蹤特定人皆不是跟騷法所欲規範的對象,特定人僅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法令維護自己權益,然是否成立跟騷法之行為仍須由檢警機關依相關事證認定。
  2. 值得注意的是,依跟騷法第3條第2項之規定,如果是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述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為前開行為,雖然與性或性別無關,但如果得以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心生畏怖,而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跟蹤騷擾行為!
  • 違反規定之法律效果
  1. 依跟騷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違反第3條之規定者,警察機關得於調查後依職權或依被害人之請求向行為人核發告誡書(救濟途徑參第4條第3項),警告行為人不得對被害人再有跟蹤騷擾行為,如行為人於收受告誡書後2年內如仍有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檢察官及警察機關亦得依職權向法院聲請。
  2. 最重要的是,違反跟騷法第3條規定是有刑責的!依跟騷法第18條之規定,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違反保護令,依跟騷法第19條之規定,更是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依跟騷法第21條規定,法官如果認為有必要,甚至可以為預防性羈押!
  • 跟騷法上路以來各縣市警察機關已核發多張告誡書,雖然按一般情形如被害人有請求,警察機關即會核發告誡書予行為人,未必代表行為人收受告誡書即有犯罪嫌疑,但畢竟告誡書仍有一定效力,強烈建議各位善男善女遇到心儀對象或是想挽回前男女友,不要以為戲棚站久、死纏爛打是浪漫的行為,須注意過度追求行為很可能會產生訟累,絕對不得輕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