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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帳戶的間接故意 Feb 24, 2023
張靖晟 | 法務助理

在刑法領域,有關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的區分,一向存在著模糊地帶,間接故意(又稱不確定故意、未必故意)指行為人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但出於一種可能或未必會發生的心態,即使發生結果也不違背自己意思,即刑法第13條第2項「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有認識過失則是指行為人預見接果發生,但刑法第14條第2項「確信其不發生」,兩者對於犯罪事實與結果都有預見可能性,通說及實務見解皆採「容任理論」,認為行為人只要認識到構成要件結果將發生,仍容任其發生,即為間接故意,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924號刑事判決指出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之差異:「刑法詐欺罪雖不處罰過失,然『有認識過失』與『未必故意』,二者對犯罪事實之發生,均『已有預見』,區別在於『有認識過失』者,乃『確信』該事實不會發生,而『未必故意』者,則對於事實之發生,抱持縱使發生亦『不在意』、『無所謂』之態度。」

惟實務上,交付帳戶等行為幾乎均認為成立詐欺的幫助犯,其理由無非以「按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為個人參與社會經濟生活之重要資料,若有遺失或遭竊,一般人均會立即向開戶之金融行庫掛失止付並報警處理,以免存款遭盜領或相關資料遭不法之徒供作犯罪之用;又將提款卡之密碼與提款卡共同存放,若提款卡有遺失或遭竊,亦遭人盜領所存款項或供不法使用,具一般知識經驗之人均不會以此法記憶密碼。且現今詐騙集團橫行,報章雜誌或電視等媒體均不斷呼籲民眾應注意自身帳戶資料之保管,不得任意提供他人使用,以免觸法,被告為一智能正常之成年人,對於上情無法諉為不知。」等理由入罪幫助詐欺之間接故意,易言之,檢警及法院多半認為,個人帳戶不能隨便給出去是常識,若違反常識即至少存在詐欺的間接故意,除被告認罪部分之判決理由外,就否認犯罪之有罪判決幾乎千篇一律「複製貼上」,實務的見解主要是出於經驗法則的思考,然而幾乎逸脫了刑法對於故意的理解,完全採取客觀的認定標準。

在目前的實務現實下,無論被告是否有承認或有無證據證明被告交付存摺資料,只要被害人有匯款、錢有被領走,基本上就會被認定有幫助詐欺的間接故意,進入審理後,法官的有罪心證導致被告必須絞盡腦汁舉證證明自己無罪,被告常在苦尋不得證據,以及法官的「勸導」下認罪、與被害人和解,以換取緩刑的機會,造成無止境的惡性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