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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鈔之法律爭議 Feb 24, 2023
林柏昇 | 法務助理

過年前全台XD千元偽鈔流竄全台,直至近日才在雲林檢警的蒐證下一口氣查扣面額超過1億2千多萬的偽鈔。然而不免讓然想到如果日常生活中我們不小心收到了偽鈔該怎麼辦呢?如果民眾拿去花掉又會不會面臨到刑事責任?

為了保護國家法幣的公信,以防市場的秩序遭到破壞,因此刑法上規定如果有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亦有處罰未遂犯,可見須負擔頗重之刑事責任。(刑法第195條)。然而一般民眾,可能沒有製造偽鈔、偽幣的能力,但是仍要注意不要將偽鈔拿來使用喔。如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上訴字第 3021 號刑事判決中,被告在其住處附近拾獲牛皮紙袋1 包,其打開紙袋一看,發現內有紙鈔一疊,惟當時尚不知為偽鈔,即原封不動將之攜回家中存放。而在多年後被告將之取出清點時,方知紙袋內有新臺幣一千元紙鈔20張,並持之前往銀行欲兌換成新鈔,銀行出納人員隨即發覺鈔票為偽鈔。
法院即認為:

1.不構成刑法第196 條第1 項之罪:

被告拾獲系爭20張一千元之時天色光線昏暗,不易當場辨識紙鈔之真偽,是其在拾獲該等紙鈔當時,僅粗略察看即儘速攜回家中,並無違常情,從而被告所供述在拾獲紙鈔取得持有之初,不知該等紙鈔為偽鈔乙節,尚堪採信,自與刑法第196 條第1 項之構成要件不相合致,無從依該條項之罪名相繩。

2. 然被告行為構成刑法第196條第2 項之罪:

系爭20張一千元紙鈔外觀仿製粗糙,皆以彩色數位列印輸出方式仿印,鈔票號碼多有重複,甚至有鈔票號碼左右印製不同之情況,依照吾人生活經驗判斷,與真鈔顯然有別,極易辨識,常人均能顯而易見係屬偽鈔,被告為具有正常智識經驗之成年人,自難諉為不知。再衡諸常情,一般人偶然尋獲數年前拾獲之來路不明鈔票,在未仔細檢視之情況,實無可能即率而持之前往銀行兌換新鈔,可見被告應明知系爭紙鈔均屬偽鈔無疑,被告上開所辯顯與常情不符,不足採信。而被告雖於取得系爭20張一千元紙鈔後,方知悉所持之紙幣係屬偽造,卻仍刻意持之前往臺灣銀行行使兌換,顯見其具有以行使偽鈔換取真鈔之意圖至明。

因此可以知道不僅僅是收到偽鈔時就知情,或是一開始不知情但後來得知的情形下,都不能行使偽鈔,否則前者行為法院可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後者行為,最高亦可處一萬五千元的罰金。因此民眾不可不慎,對於收到有疑慮的偽鈔更不應存有僥倖之心而作為花用。應當向警局報案並交給警察,適當的處理掉假鈔,才不用擔心有觸法疑慮。

相關法條:

刑法

第 195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96 條

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