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細亞專欄

首頁 亞細亞專欄
被路邊衝出的「萌寵」嚇到,飼主是否會被開罰? Mar 20, 2023
張芊芷 | 法務助理

案例:

有位顏姓女子某日騎乘摩托車結果一戶養鵝的人家,鵝主將鵝放養於家門前,籠子並未特別拴起,顏姓女子指控飼主放任鵝群亂跑,害她騎車經過被鵝追咬,導致受到驚嚇,因而報警,警方則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將鵝主移送地院裁罰。

一、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應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驅使」係積極使動物嚇人,而「縱容」則指飼主放縱或容許動物嚇人而言,凡放任不加約束即屬之,非謂於動物正在嚇人,而飼主仍未予阻止時,始可謂縱容動物嚇人。

二、本案警方移送鵝主的理由是,鵝主縱容其飼養的鵝,在道路上遊蕩,並攻擊顏姓騎士,使之受到驚嚇,認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條第三款「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之規定,依法報請裁處。

三、惟鵝的速度不快、攻擊前有徵兆特性,攻擊前多會先向前伸長脖子朝人靠近,再張口咬人,不會突然張口咬人或發生鳴叫嚇人。以及鵝具有討喜長相,且尚無本件鵝隻嚇人之紀錄,所以難認鵝主確實知悉鵝隻在外遊蕩可能會有嚇人行為,且即使鵝隻可能追人並進而傷人,但一般人看見鵝群在外,往往因其不具可怖之樣貌,形象呆萌,不至於感到驚嚇。

四、再者,本案法官認為警方也未能提出積極證據證明鵝主有何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之行為,不足以證明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條第三款規定,故本案法官認定鵝屬呆萌討喜動物,不符「嚇人」構成要件,裁定不罰。

五、雖本案例鵝主不罰,但不論飼養什麼寵物,還是建議要拴繩或有籠子圍欄等可以避免寵物跑到馬路的措施,以免惹禍上身,還可能因違法遭到開罰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