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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刑法第315條之1之「非公開之身體隱私部位」 Mar 20, 2023
黃子菱 | 受雇律師
  • 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所以本罪之行為客體僅限於「非公開之身體隱私部位」。
  • 因為此條規定是為了要保障人民之隱私權,所以所謂「非公開之身體隱私部分」應遵循「合理隱私期待」來判斷,也就是說主觀上要有「該身體部位不欲人知」,且客觀上「就其不欲為他人看見之身體部位已以衣物等物遮蔽」才能說是具備合理隱私期待,該身體部位如遭他人以工具、設備窺視或竊錄才能主張他人觸犯本罪。
  • 以偷拍為例,如果是私密處或女性之胸部遭人偷拍,因為一般人大多希望前開身體部位不被他人看見,且皆會以衣物遮蔽前開身體部位,應可認為此即符合「合理隱私期待」,而得主張他人涉犯本罪;實務上亦大多是以拍到裙底下內褲之部位才認為是侵犯他人非公開之身體隱私部位,如果是大腿甚至腳趾都較難被認為是非公開之身體隱私部位,但是還是有判決認為「以衣物遮蔽之大腿內側」屬於非公開之身體隱私部位。也就是說,究竟是否屬於非公開之身體隱私部位,還是應該以被害人之主觀上之隱私期待及客觀上該身體部位是否已有相當之遮蔽,依人、時、地及國情,斟酌個人感情,參酌社會之一般觀點,於個案上分別作判斷,不能一概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