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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債子還?關於遺產拋棄繼承! Mar 27, 2023
尤詩嘉 | 所長特助
  • 實務案例:

    阿凱父親為一名台商,母親早逝,父親長年於中國大陸經商,平日與阿凱聚少離多,家庭關係不不緊密,僅年節回臺共度,後父親因病過世,阿凱僅知父親經商近幾年因新冠肺炎疫情關係,虧損負債連連,且負債金額累計高達貳仟萬,故阿凱協助處理完父親後事後,旋即至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豈料,後續親戚轉告知阿凱,其父親在世於陽明山有其相關土地投資,價值不菲,初估扣除父親債務後,尚有四仟萬左右的遺產,阿凱聞後趕緊向法院聲請撤回拋棄繼承,試問:阿凱是否可以成功撤回原先聲請的拋棄繼承呢?!

  • 涉及法律層面:

    「拋棄繼承」所指為於繼承開始生效後,法定上有繼承權之人,且依法定方式做出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換言之,即為繼承人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被繼承人遺留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此包含全部財產、債權及債務。依據民法第1174條第1、2項、第1175條之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分別定有明文。

    觀諸本件案例,阿凱已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事後發現遺產的財產大於負債,是否可以撤回?首先,拋棄繼承為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故繼承人只要以書面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且符合相關程序,即產生拋棄繼承之效力,即意思表示到達法院時即生效力,不得撤回。阿凱於後續反悔,再行具狀撤回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此舉將使遺產權利狀態陷於不確定,對其他共同繼承人及利害關係人影響甚鉅,有礙繼承關係之安定,故繼承人於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後,即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拋棄繼承之效力,自不得於拋棄繼承後,再撤回拋棄繼承之聲明,故此,阿凱所舉並不會產生其撤回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