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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半導體晶圓廠予第三人之決議之法律效力?! Mar 27, 2023
李宛芸 | 實習律師
一、 案例事實:
A上市公司(下稱A公司)為一家專門經營半導體晶片製造廠,已發行股份為50億股。A公司經營狀況不佳,生意每況愈下,本年度股東會時,A公司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17億股之股東出席,董事長甲為本次會議主席,會議中通過許多決議,其中一項為:「出售本公司半導體晶圓廠一座予第三人B公司。」決議通過。該出售半導體晶圓廠予第三人之決議之法律效力為何?
 
二、 相關實務見解:
依經濟部110年3月2日經商字第11002405310號函,公司法第185條規定公司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立法意旨乃因此等行為牽涉公司營業政策之重大變更,必須依法定程序作慎重之研討,以維護股東之權益,公司章程倘訂明「特定標的財產屬公司法第185條之主要部分財產,於該特定財產轉讓時,據以適用該條規定之決議」,該讓與之特定財產是否屬公司法第185條「主要部分財產」之認定,仍應視各該公司之營業及其經營性質而定,尚非僅以章程有無將「主要部分財產」列明為據。
 
三、 案件分析:
A上市公司為一家專門經營半導體晶片製造廠,「半導體晶圓廠」是否為公司法第185條主要部分財產?多年來有許多不同見解用以認定「主要資產」,例如:應視主要財產目錄是否載明為準,但近年來有許多公司皆沒有明確登載主要財產目錄,且未登載主要財產目錄之資產亦有可能於公司轉讓資產後造成公司營運上之困難。故依照經濟部函釋,主要財產之認定應視各該公司之營業及其經營性質而定。半導體晶片製造廠出售半導體晶圓廠應是出售公司主要資產,須依公司法第185條之程序,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及提交股東會特別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