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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通勤災害 May 10, 2023
黃子菱 | 受雇律師

關於勞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是否可以算是職災,雖然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下稱審查準則)訂有相關判斷標準,但在實務上因為個案間實際情況皆略有差異,所以常常需要由主管機關及法院作個案判斷,以下就條文內容及案例作簡單說明:

  • 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勞動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第17條規定:「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三、受吊扣期間、吊銷或註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四、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五、闖越鐵路平交道。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他相關類似之管制藥品駕駛車輛。七、未依規定使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道路之路肩。八、駕駛車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九、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也就是說,是否為通勤災害需符合 4 項要件:
    1. 事故發生於適當的通勤時間內。
    2. 事故發生於通勤過程中會經過的合理路徑。
    3. 事故發生時,勞工並不是在從事非日常所必需的私人生活行為。
    4. 事故發生時,勞工沒有重大交通違規。
  • 關於是否為日常必須的私人生活行為,通常需要個案作認定,舉一個有名案例「臺南鹹粥案」,一開始勞保局以該名勞工繞路到鹹粥店買早餐是脫離返家必要路徑等原因,認定其在路上發生車禍不屬於職業傷害,但後來法院認為該勞工在某路線之轉折點,未直接回到住處,而轉至鹹粥店僅需多花4至5分鐘,依社會經驗法則尚在合理的生活圈,一般人多花4至5分鐘去吃台南人的傳統美食鹹粥,應屬合理之行為,自應屬在合理之通勤路徑,而且當地人繞路吃傳統早餐,其理由與路線皆合理,認定勞保局顯然是以北部或外地人思考,未考量台南人吃早餐傳統,改認定該案件屬於通勤傷害。
  • 勞工通勤時風險固然很大,但是如果太寬鬆認定,恐怕會課予勞保局跟雇主過大的責任,所以目前勞保局跟法院在通勤災害的認定上還是會綜合權衡相關要件,不能一概而論。勞工們如果要保障自己的權益,還是應該要特別注意行車安全,上下班路線跟時間也要是適當的,否則勞保局跟雇主很有可能是不用負責的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