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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人談判私下偷錄音是否違法?! May 17, 2023
尤詩嘉 | 所長特助

 

  • 實務案例:

    吉米甫於前東家離職,惟因尚有一些原工作上與前東家不甚愉快的合作約定需逕行最後交接及結算,吉米擔心談判時雙方在對事及酬金認知上會有所落差,可能會違法原本談妥之條件,想要在約談過程私下偷偷錄音保全證據,以便後續如有需要可以拿來自保及當作證據,試問:吉米私下錄音之行為是否有其違法性?!其錄音將來如有需要可否當作合理證據?!有無冒著什麼法律風險?!

  • 涉及法律層面:

    關於無故偷錄音、錄影、拍照等保全證據之行為,可能會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以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該錄音出於「合法」目的,自己本身亦為該對話的其中一方或得到其中一方同意,其並不會成立妨害秘密罪及違法監聽罪。

    在訴訟實務上關於是否為「不法」之目的,法律上其實並無直接明確定義,會由審理該案件的審判法官,來針對案件內容及情形來判斷,在「民事」與「刑事」案件上,亦有可能有不同看法及認定,且因在訴訟進行中,凡事講究證據能力,也就是所舉證提供的證據能不能使用非常重要,如是嚴刑逼供所取得的自白,就是屬於違法取得的證據,舉凡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此在刑事訴訟法第156條,定有相關明文。
    綜上,如真有必要需要偷偷錄音自保,需特別留意是否為對話之一方及合法性,避免誤觸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