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權益:關於「延長工時」,員工可以拒絕老闆要求加班嗎?!
皓皓任職於物流公司貨運司機,主要為超商飲品合作外包運送,因適逢夏日旺季,大眾對於飲品需求量大幅提高,每日需運送的物流趟數增加,進而導致常常無法於約定正常工時內完成工作,公司基於營運考量,主管也軟性希望各貨運司機可以配合夜間加班,來達成旺季最高產能。
惟因皓皓尚有年幼子女需照顧,其太太為晚班作業員,平常皆由皓皓下班後一手接送子女回家及照料,如因需常態配合夜間加班,則會導致子女放學後無人照顧情況,試問:皓皓可以拒絕老闆要求旺季加班嗎?!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42條之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是以,如勞工提出「正當理由」,雇主不能強行強迫延長公司,且不得以「員工拒絕配合加班」作為資遣或解雇之事由。如果雇主真基於公司營運考量,而不得不請員工配合延長公司,建議可先召開內部勞資會議或與工會協商,在勞雇雙方都同意下執行,或於勞動契約內明訂工作規則,表明「公司基於營運考量,若有實質上必要,可要求員工延長工時,員工應配合加班」等文字,但前提必須取得勞工同意,雇主不得強制執行。
此外,依據勞動基準法第42條立法意旨,延長正常工作時間,既非勞工當然應有之義務,勞工與雇主成立僱傭關係時,未必能預見其所負延長工作時間之具體內容,如需加班之時點及周期等。因此,雇主要求勞工加班,導致時常對勞工造成無法具體預測之負擔,且勞工每因雇主要求加班之措施而無法從事其他原本下班時間得從事之事務,縱使雇主係經工會同意後始要求勞工加班,惟工會之意思與勞工個人之立場、利益、意願仍有有區別,工會之決定,有時仍不能兼顧勞工個人之權益及能力,勞工仍有可能因雇主合法之要求加班措施,而受有主觀上或客觀上之不利益,縱勞工無從事其他事務之計劃,勞工亦受有正常休息時間喪失之不利益,此並非工作常態,且時常對勞工造成無法事先具體預測之不利益之加班措施,即使勞工未加遵守,核亦非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如勞工無意願配合,應僅係一般之主觀上工作意願不足、客觀上能力不足而已。
綜上,本案例如物流公司並未與皓皓達成延長工時勞資協議,故如皓皓提出需照顧家庭之理由,公司不得強制要求加班,亦不得以此理由給予懲戒,惟基於勞雇關係之誠信原則,建議皓皓可以與雇主約定或以合理手續【例如:預先知會雇主、請假、亦或請人代班】之方式為之,減少消弭雇主與勞工之間的勞資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