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之案例分享
觀諸現今社會,網路資訊流通快速,復加上人們養成使用社交媒體的習慣,因而許多過去被認為是個人隱私的資訊,如今都被攤在陽光下供大眾審閱,因而像是許多政商名流、演藝人員的私生活如婚外情等,無不變成人們茶餘飯後的話題。
然而,您知道嗎除了我們常在報章媒體上看到的當街擁吻、上摩鐵、互傳裸照等鹹濕情節可能會被法院認定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其實就連「精神出軌」都是有可能被法院判定是有侵害他人婚姻美滿的情況喔。
好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367 號民事判決中,被告與原告在網路遊戲中認識,兩人因為於遊戲中互動良好,而在該遊戲的「結婚」並常以「老公老婆」相稱。因而被法院認定:「依被告與OOO於『完美世界M 』之網路遊戲設定『結婚』初期之對話,尚未以『老公老婆』相稱,…迄自109 年2 月26日起,被告與OOO始改以『老公老婆』相稱。且觀之被告與OOO如附表編號3 至7 之互以『老公老婆』相稱之對話,並無與網路遊戲相關之內容。是被告與OOO雖曾於『完美世界M 』之網路遊戲設定『結婚』,惟初期並無以『老公老婆』相稱之曖昧對話,僅止於一般網友關係;卻在經過一段時間後,出現以『老公老婆』相稱之情形,且有『別太想我嘿』、『夢中等你』、『真的有妳真好』、『有老公更好』等曖昧對話,而有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之精神外遇之情,洵堪認定。被告辯稱上開對話中與陳木崑之間有『老公老婆』之稱呼,係本於該遊戲所設定之『結婚機制』而來,且僅是生活上的關心或打屁聊天云云,委無足採。從而,原告主張被告上開所為係破壞原告家庭生活之圓滿幸福,已侵害原告身分法益上之配偶關係,且情節重大,致原告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84 條 第一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第 195條 第一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