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取得時效 Jun 19, 2023
陳宥安 | 律師
不動產取得時效
- 意義:以所有的意思,於一定期間內,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物,而取得其所有權之謂。立法目的係為保護長期占有所形成之新秩序,以增進公共利益。
- 要件
- 須自主占有:即以所有之意思占有,占有人必須抱持全面支配土地的意思。如果占有人認為自己是承租、或借土地使用,則占有人就不是以自己為所有權人的意思占有土地,不能適用時效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的規定。
- 須為和平占有:非以強暴、脅迫手段開始即維持其占有。
- 須為公然占有:即非以隱密之方法維持其占有。
- 須繼續占有一定期間:占有人占有之始如為善意且無過失,為10年;否則為20年。依通說見解,占有人應負舉證責任。
- 須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民法關於不動產之時效取得,亦係以占有「未登記」之不動產為其要件。系爭土地既登記為被上訴人所有,依上開大法官會議解釋及說明,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所行使之物上返還請求權,無罹於15年消滅時效之適用。」此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12號判決參照。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通常指自始未經地政機關就其所有權之歸屬登記於土地登記簿而言。
- 效力:占有人取得登記請求權,未辦妥登記(屬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而非移轉登記)之前,尚未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故對不能辦理登記的違章建築,不能依時效取得規定取得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