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害教唆」與「釣魚偵查」之區別 Jun 27, 2023
黃子菱 | 律師
「陷害教唆」與「釣魚偵查」之區別
- 生活中常常聽到警察為了打擊犯罪,會進行「釣魚」,例如:偽裝成購毒者,引誘毒品賣家找上門尋求交易,在與賣家面交毒品的時候,就以現行犯逮捕賣家,這種案例在實務上層出不窮,聽起來賣毒的人像是「被警察陷害」,所以才被抓到,也不免令人懷疑警察這樣作有符合法律規定嗎?警察因為「釣魚」而查獲的證據在訴訟上真的可以合法使用嗎?
- 警察因為「釣魚」而查獲犯罪,通常將之稱為「誘捕偵查」,但是否合法要區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是違法的誘捕偵查,又稱「陷害教唆」或「創造犯意型的誘捕偵查」,另一種是合法的誘捕偵查,又稱「釣魚偵查」或「提供機會型的誘捕偵查」。套用於毒品交易的案例中來說的話,「陷害教唆」是指某個人本來沒有販賣毒品的意思,因為警察的設計、誘惑,才產生販賣毒品的念頭,例如警察想跟甲購買毒品,但是被甲拒絕,於是警察就多次請求甲賣毒給他,並承諾會給甲高出市價好幾倍的對價,甲受到金錢的誘惑,於是答應販賣毒品給警察,也就是甲是因為警察的設計、利誘,才引發販賣毒品的犯意。「釣魚偵查」則是指某個人本來就有犯罪的意思,警察只是提供機會,讓他暴露犯罪事證,等到那個人實行犯罪行為的時候將他逮捕,也就是說警察只是提供另一個機會給本來就要犯罪的人而已。
- 如果是以「陷害教唆」的方式查獲犯罪,並因此取得證據資料,因為是警察以不正當手段引誘、教唆,使原本沒有犯罪故意的人因而萌生犯意而犯罪,因此警察的作法是違反法定程序的,所以蒐集到的犯罪證據就不具證據能力,也就是不能拿來證明有犯罪行為;但是「釣魚偵查」,因為是屬於偵查犯罪技巧的一種,因為罪犯本來就有犯罪的意圖,此種偵查方式沒有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而且站在維護公共利益的角度來看也是有必要的,因為警察這種作法是合法的,所以依這種方式蒐集到的證據就有證據能力,能夠以獲得的證據證明被告有犯罪行為。另外要注意的是,以毒品交易案為例,就算是以「釣魚偵查」的方式查獲犯罪,但因為一開始購毒的人就是警察假扮的,警察根本不可能真的去購買毒品、和賣家完成交易,所以成立的犯罪會是未遂犯,而不會是既遂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