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透過A房屋仲介公司出售房屋,於勾選現況說明書時,甲明知房屋有漏水之情形卻在「房屋是否漏水?」之項目勾選「否」,嗣後透過A房屋仲介公司順利尋買家乙並交屋。詎料,嗣後乙居住於此時,發現天花板有大片漏水情形,乙欲提起刑事詐欺罪之告訴,甲卻向乙說雙方僅為民事之糾紛,和刑事案件無關,勸乙不要浪費力氣,請問此情形是否有違反刑事詐欺得利罪之可能?
按,「本件房屋於出售前近期內既仍有滲漏水情形,實已影響本件房屋之居住環境、使用功能、交易價值,出賣人自應將此事項誠實完整揭露告知,詎被告非但於出售本件房屋期間完全故意隱匿不提上情,更以其出具之『不動產標定物現況說明書』傳達無滲漏水情形之不實、不完整交易資訊,使自訴人無從將本件房屋於出售前近期內仍有滲漏水情形之事實列入購屋考量因素,誤信本件房屋確無滲漏水情事,因此同意以1 千5 百萬元之價格向被告購入本件房屋,而參衡通常交易經驗,苟自訴人於締約時即可得悉本件房屋於出售前近期內仍有滲漏水情形,則自訴人焉可能同意以相同價格向被告購買本件房屋?矧被告之學歷既為碩士畢業,當具有相當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則被告對房屋於出售前近期內曾有滲漏水情形,勢必將影響買受人之購屋意願及交易價格,出賣人本應據實完整揭露此事項等節,殊無不知之理…卻於出售本件房屋期間刻意隱瞞不予揭露本件房屋於出售前近期內仍有滲漏水情形之事實,迨於簽約時猶蓄意隱匿不告知自訴人上情,又出具記載前述虛偽、不完整資訊之『不動產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予自訴人閱覽,致自訴人陷於錯誤,因此締結契約而交付財物,被告主觀上顯有詐欺之犯意及不法所有意圖,客觀上亦有施行詐術之行為,昭然若揭,是被告空言否認犯罪,純係事後卸責之詞,殊無可採。」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自字第78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
綜上所陳,若甲明知房屋有漏水之情形而為積極之隱匿行為或是消極故意不告知之情形、甲之主觀上亦明知或可得而知此事實會影響房屋之售價及乙之購買意願、且房屋之瑕疵情形確實會影響客觀買受人之購買意願、乙亦給付價金購買本房屋等等要件,則甲之行為確實有構成詐欺得利罪之疑慮,故甲反駁兩造僅為民事之糾紛並非有理之陳述,乙仍可提起刑事詐欺得利罪之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