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設立國中語文補習班之老師,為擴大補習班之營業,培養乙為語文補習班老師,詎料,乙卻將甲所設立之補習班之語文教材複製至筆記型電腦後,再經手抄後販賣。甲知情後,認該教材皆是甲統整坊間多家出版社統整後而成之精華,其中更包含許多獨家教學技巧,乙未經允許手抄而成自身之教材後販賣,有侵害甲之著作權之疑慮。乙復以該手抄教材亦是整理坊間教材而來,且國中課綱皆大同小異故甲之著作不具著作權而為抗辯,請問以是否有違反著作權之疑慮?
按,「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著作權法第7條可資參照。
復按,「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或稱第二次著作。編輯著作必須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能表現一定程度之創意及作者之個性者。編輯著作所保護者,係就資料之選擇與編排之創作行為,其就資料之選擇與編排,能表現一定程度之創意與作者之個性者,即以獨立之編輯著作保護之,不論編輯選擇之客體,是否為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對於編輯著作之保護不受影響。而編輯著作之著作類別與其所選擇著作之類別相同。查證人○○○依據其個人之知識與經驗,將既存散見於各處之資料,予以整理、分類及歸納為完整資料,其選擇與編排已含有個人之創意及智慧之表達,其具一定之創作性。準此,參諸系爭著作整體文字與編排以觀,足以表現一定程度之創意及作者個性,為具有原始性與創作性之文字編輯著作,應受著作權法保護。」此有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民著上易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可稽。
查,乙所言無非係以甲所創作之語文教材為符合課綱而編著,並不具語文著作權而為抗辯,然,縱使僅為整理坊間出版社之教材而編排並整理而為自身之著作,並非即當然不受著作權之保護,著作權尚有保護編輯著作之可能,如甲之教材,其整理坊間多款出版社依課綱所出版之教科書後,經其教學經驗而編輯、分類、歸納成為獨立之著作,甚而添加自身之智慧及創意,亦受編輯著作權之保護,而坊間之出版社之著作權仍不受影響,如同著作權法第7條所示。綜上,乙之抗辯並非完全有理,其手抄講義後販賣之行為仍有侵害甲之著作權之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