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細亞專欄

首頁 亞細亞專欄
案例事實 Jul 12, 2023
李宛芸 | 實習律師
1. 案例事實:

A公司因「高薪低報」業經勞局開罰,A公司馬上配合繳納罰鍰並依照勞局來函所示修改勞健保薪資,未料,不久後A公司負責人甲及會計師乙均收到地方檢察署傳票,請甲及乙配合前往進行調查「詐欺得利罪」,甲抗辯其並沒有不法所有的意圖,而乙則抗辯其僅是遵照負責人甲之指示進行申報,亦無犯罪意圖,試問:甲及乙「高薪低報」是否有違反詐欺得利罪之可能?

2. 相關判決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臺中市私立赫綵文理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為減省補習班支出勞工保險費、提繳勞工退休金及全民健康保險費用,竟透過不知情之記帳士,製作不實之申請表,持以向勞保局及健保署提出申請,因此獲得減少支出該等費用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足以生損害於勞保局、健保署對於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管理、投保薪資審查及核算收取保費之正確性,並影響告訴人丙○○權益,且迄未補繳該等費用;惟審酌被告於犯後均坦承犯行,本案源於被告與告訴人間包括薪資爭議在內之若干勞資爭議調解破局,並考量被告本案詐欺得利之期間未滿1年,所詐得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有限,被告之前並無其他刑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可,其自陳為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補教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46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

3. 結論:

經查,甲主張他只是「高薪低報」並沒有不法所有意圖,然目前多數實務見解會認為,就「如實申報」薪資級距而言,負責人負有附隨義務,況且,高薪低報之原因不外乎為逃漏稅,卻因此損害健保局、勞保局及勞工之權益甚鉅,所以「逃漏稅」即為不法所有意圖,意指該繳稅費降低之意圖而言。至於會計師乙,如果是依照負責人提供錯誤之薪資而申報錯誤之薪資級距,則其完全不知情,確實並非違反詐欺得利罪,僅是遵照負責人之指示行事,然若會計師乙明知其為錯誤之薪資,仍申報錯誤之級距,則亦有違反詐欺得利罪之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