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撤回起訴 Jul 12, 2023
陳宥安 | 受雇律師
民事訴訟撤回起訴
1、 案例:小明與小美相識後迅速墜入愛河,惟結婚後始漸漸發現彼此不適合,小明僅能忍痛提起離婚訴訟。經法院審理後判准離婚,小美雖不願意離婚,但也不願意再與曾經深愛的小明繼續纏訟,決定放棄上訴,此時小明想起當初熱戀時期種種回憶,掙扎是否撤回起訴...。
2、 要件
(1) 法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規定:「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2) 撤回起訴之意義:撤回起訴即因認已無繼續訴訟必要,而將訴訟程序終結,不再繼續進行下去。惟須注意者為,如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則應得被告的同意,始生撤回訴訟之效力。
(3) 撤回起訴之方式:撤回起訴原則上得以二方式為之,一為以書狀方式向法院表示撤回起訴,另一為於期日時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並應記載於筆錄。
(4) 撤回起訴後是否能再針對同一事件再行起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規定於第一審終局判決前撤回起訴者,日後得再行起訴。惟若逾該時點始撤回,則不得針對同一事件再行起訴,此有民事訴訟法第263條第2項「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規定可參。
(5) 值得注意者為,為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之訴訟,以減輕訟累,並減省法院勞費,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可在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