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會,俗稱標會,是臺灣民間行之有年的融資借貸方式。隨著現代融資,也就是銀行的出現和普及化,互助會在融資市場的主流文化中逐漸式微,社會大眾也對於互助會的認識越發模糊。而若牽涉到融資,則勢必會產生是否有吸金犯罪的疑慮。
自銀行法第29條之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如果不是政府認可的銀行,是不能進行收受存款業務的,且同法第29-1條也把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的情形也被視為收受存款的一種,銀行法並於第125條將非銀行卻進行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認定為犯罪,也就是我們熟知的吸金犯罪。
那互助會有沒有吸金的問題呢?首先我們先來簡單了解一下互助會的運作模式。常見的互助會可以說是由一位缺錢的會首發起,召集多位暫時不缺錢的會腳建立的定期借貸計畫。每一期會腳會各自出價,以最高標金者得標,每期得標的會腳就會「死會」,下一期不得再出標。這裡以A為會首,召集了B、C、D、E為會腳成立一互助會舉例,若第一期會錢是10,000元,則B、C、D、E要各自給A 10,000元。第二期投標後B以1,500元為標金得標,則此時C、D、E各自要給B 8,500元(10,000-1,500),而A因為已經得標過,所以就要全額給付,給B 10,000元。而下一期C又以2,000元得標,此時已得標過之A、B須給付全額10,000元,剩餘之D、E則各自要給C 8000元,依此繼續進行,D於下一期以1,800得標後,E在最後一期不需出價自動得標,所有人都要給付E 10,000元。自上述流程可以看出,只要得標者不捲款逃逸造成倒會,越晚得標者通常獲得的利潤越多,比如E自第二期開始每期支付的金額皆小於10,000元,到最後則獲得了完整的40,000元,E所獲得之利潤就是這其中的價差。
基於上述介紹我們可以知道,互助會本身與銀行經營的收受存款業務並不相同,但卻有點像銀行法第29-1條被擬制為收受存款的行為態樣。然而,在互助會裡較晚得標的人只知道自己會獲利,並沒有一個明確的約定利率存在,且換算下來的總利率通常也頂多15%,並不符合第29-1條「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的要件,自然就不會被歸類成收受存款,也就不會有吸金犯罪的問題了。
綜上所述,互助會的運作模式雖然看起來很像銀行以外的人在從事銀行法第29-1條擬制收受存款的業務,但仔細比較之下就會發現兩者之間還是有一些明顯的差距存在。若結合法條說明,則只要會頭在成立互助會時沒有去約定或保證說跟這個會一定可以賺個「盆滿缽滿」的話,自然就不會有構成吸金犯罪的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