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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代理教師寒暑假不支薪卻仍須到校處理校務的問題 Jul 12, 2023
劉可晨 | 實習律師

關於代理教師寒暑假不支薪卻仍須到校處理校務的問題已經爭執許久,教育部在今年終修訂統一規定賦予代理老師應受聘一整年的保障。但在新舊法交替之際,學校與代理教師的合約與工作內容應該如何安排是否有違法的疑慮正引起教師界廣大的討論。

目前的主要爭議在於,過往代理教師的聘期是由縣市政府教育局各自規定,從而引發各地方標準不一,除部分縣市如台北的代理老師可享有整個學期或整個學年的聘期外,其他大多數縣市則僅於有課務期間受聘,造成代理老師於寒暑假期間形同失業的情況。教育部於今年增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5-2條,要求學校聘任代理教師時,如果實際上需要教師工作整個學期或整個學年的話,就應該完整聘僱一學期或一學年,會這樣規定是因為,代理教師為了維持良好形象好讓自己持續受聘,在學校寒暑假需要人手的日子,比如返校日等還是會「自願」出席協助。新法修正之後,算是解決了代理教師寒暑假實際上仍有在工作,卻連鐘點費都拿不到的困境。

新法的施行日期定於民國11281日,也就是學年度第1學期開始的日子。雖然以這個日子為施行日期沒有問題,但暑假畢竟是從7月開始,所以某些學校為了能夠繼續順利運作,便將與代理教師之約聘期間「提早」一個月,7月為今年聘期的始點。如此則衍生了一個問題,在7月這個新法尚未施行的時點,按照舊法規定,其實學校不能在寒暑假要求代理教師在寒暑假期間到學校辦公,那現在這些7月「提早」開始領薪水的代理教師,是否也比照舊法辦理,可以不用到學校呢?

其實回歸民法契約的本質,只要沒有違反強行規定或善良風俗等,契約都是都是可以自由訂定的。雖然不能說凌駕於法律之上,但契約於訂定完成後就會作為法源雙方當事人之間生效。而僱用人支付薪水,受僱人提供勞務,就是僱傭契約的大原則。既然舊法對於學校要求代理教師寒暑假到學校這件事沒有以強行規定明文禁止,則今天代理教師與學校簽訂了一個從7月開始的僱傭契約,在學校給付薪水的同時,代理教師協助處理校務這件事情就不再是「自願性」,而是一個契約本身課予代理教師的義務。並不是說學校一方面給錢,而代理教師卻一方面可以因為「法律」沒有規定而不用到校

綜上所述,雖然新法施行期間是自今年8月才開始,基於舊法規定,目前代理教師寒暑假仍然沒有必要到學校,但如果代理教師和學校新簽訂的約聘契約是從7月開始,如此則不用透過法律,只要基於契約本身的效力,代理教師就負有到學校協助處理校務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