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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資源與利用他人著作之爭議 Jul 12, 2023
林柏昇 | 法務助理

網路資源與利用他人著作之爭
 

在經歷一天辛勞工作,下班後洗完澡,慵懶地躺在沙發上滑手機,想必是不少人放鬆身心的方式,而且我們也常會將在網路上所看到的有趣影片分享給親朋好友,但是你知道嗎?如果未經原作者授權就任意「分享」可是會有違反著作權法的疑慮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附民字第34號判決,即認為,「被告知悉其所上傳之系爭照片、影片為原告等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表演、美術、攝影、視聽著作,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公開傳輸,竟基於公開傳輸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108220日前某日,自不詳網站下載本案演唱會影片及系爭照片後,將該影片予以剪輯而重製成為系爭影片,旋上傳至其所使用Facebook網站個人網頁供人觀看,而以此方式公開傳輸本案上開著作,供不特定人瀏覽,侵害原告等人之著作財產權,而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因此大家千萬不能將未經授權的影片,任意上傳FB供其他人觀看,否則即為公開傳輸或重製行為,是會侵害到原作者的著作權喔。
然而值得一提的是,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6號刑事判決,認為「轉貼網址不是『公開傳輸』他人著作:如僅係將他人網站之網址轉貼於網頁上,藉由網站連結之方式,使其他人可透過該網站進入其他網站之行為,因未涉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原則上不致於造成對他人公開傳輸權之侵害。經查被告於其部落格僅係提供系爭著作連結之網路連結網址,其部落格網站內並非直接公開提供視聽著作,或相關著作內容,揆諸前揭著作權法所規定『公開傳輸』之解釋,被告之行為並不該當『公開傳輸』之要件。」因此可知如果是複製、分享影片的連結、網址給他人,依目前實務的看法,多不認為是刻意利用他人著作的行為,因此尚不至於侵犯到著作權人之權利。

 

相關法條:

 

著作權
88  第一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92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