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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勢性騷擾」 立院修正性騷法及性工法 Aug 14, 2023
王佩瑄 | 所長秘書

「權勢性騷擾」 立院修正性騷法及性工法

立法院三讀通過《性騷擾防治法》(簡稱「性騷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簡稱「性工法」)修正案,增訂「權勢性騷擾」、「最高負責人」的定義,並加重處罰。

修正後的性騷法規定,「權勢性騷擾」是指對於因教育、訓練、 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而受自己監督、照護的人,利用權勢或機會從事性騷擾。

修正後的性工法則規定,本法所稱「權勢性騷擾」是指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的人,利用權勢或機會從事性騷擾。

針對「權勢性騷擾」的情形,新法將相關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均加重。

民事責任部分,被害人如對加害人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可以因被害人的請求,依「權勢性騷擾」的侵害情節,酌定 1 至 3 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如加害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則提高為 3 至 5 倍。

刑事責任部分,如利用權勢或機會犯「性騷擾罪」,將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行政責任部分,對他人從事「權勢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將處 6 萬至 60 萬元罰鍰;如加害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則處 1 萬至 100 萬元罰鍰。

 

原性騷法即規定,對他人從事性騷擾,必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造成的是非財產上的損害,被害人也可以請求賠償相當金額。

原性工法則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因性騷擾而受有損害時,除非能證明已遵行所有防治規定、已盡力防止仍發生性騷擾,否則雇主都必須與加害人負擔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行政責任部分,性騷法原本僅規定,對他人從事性騷擾,處 1 萬至 10 萬元罰鍰;性工法原本則是未針對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從事性騷擾的情形訂出罰則。

 

除權勢性騷擾相關責任,性工法本次修正亦賦予雇主對加害人停職或調職、被害人申請調職或調整工作型態的權利。

修正後的性工法規定,性騷擾被申訴人如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職務或調整職務的必要時,雇主可以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的職務。

申訴案件經雇主或地方主管機關調查後,認定性騷擾成立且情節重大,雇主可以於知悉調查結果時起 30 日內終止勞動契約。

如果性騷擾被申訴人就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於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期間,申訴人可以向雇主申請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雇主不可以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