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到感情盡頭?兩造離婚必須知道的事!
阿凱與小安經友人介紹相識,因興趣相近繼而交往,並於交往多年後結婚共組家庭,倆人婚後育有一雙兒女,為了可以專心照顧及陪同成長,小安辭去工作專職照顧家庭。隨著孩子的成長,阿凱與小安常因對於子女教養觀念不同而起爭執,但溝通後總會有一方讓步妥協。豈料,近日阿凱因職務異動關係致使工作上不順遂,下班回家後對於小安的態度也更趨不耐煩,甚至不願溝通且開始對小安動粗,導致小安萌生離婚念頭,並打算向法院訴請離婚,試問:小安在經濟方面,可以爭取哪些權利?!
➤贍養費:裁判離婚一方因離婚陷入生活困難時,可以向另
一方要求一筆費用,用來維持離婚後之基本生活。
➤扶養費:父母養育未成年子女之費用,主要為了保障未成
年子女成長所需之費用開銷,不論使否有婚姻關
係或取得子女監護權皆須共同負擔。
首先,依照民法第1057條之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惟贍養費之請求,離婚需符合經過法院程序裁定,例如:裁判離婚或經法院調解之和解離婚,亦或者離婚兩造自行協議離婚之雙方特別協議約定。贍養費請求之一方需對於該段婚姻無過失理由,且離婚後會致使本身陷入生活困難,沒有財產及謀生能力,贍養費不是必要性義務。
又依照民法第1084條第2項之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116-2條之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故不論婚姻關係存在與否,以及是否有取得子女之監護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皆有扶養義務,都要一起負起養育子女的責任。故此,獲得子女監護權的一方,有權可向另一方要求支付子女扶養費,直到子女成年為止。
觀諸本件事實,小安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在經濟層面小安婚後因辭去工作照顧家庭無任何收入,名下如亦無相關財產,離婚後可能會暫時陷入生活困頓,故可向阿凱提出請求贍養費,直至可以工作維持生活所需。然而子女扶養部分亦可一併於離婚訴訟中提出,法官會依照夫妻雙方個人的經濟能力、薪資、身分、家庭財務狀況、照顧子女時間等狀況,及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全國收支調查報告─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資料,及連同專業社工家庭訪視評估,去酌定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及制定贍養費及扶養費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