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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Aug 14, 2023
李宛芸 | 實習律師
1、 案例事實

A小姐為公司業務組長,於公司任職近一年以來,每個月皆固定領取「業務獎金」六萬元,近日公司擅自減少給付之獎金,並向A小姐表示獎金本來就是多給的,也沒有約定於勞動契約中,公司本來就有權擅自更改云云,請問公司所提出「可擅自變更獎金」之說法是否有理?

2、 問題意識:

公司是不是可以不經員工同意更改發放獎金的制度
首先,A小姐所受領的「獎金」實際性質為何,實務目前對發給員工的款項會依照發給目的實質認定,如果是跟「員工工作表現」有關的經常性給予且具備勞務對價性,會被列入工資,如果是跟「公司整體營運獲利」有關,可能會被認定是恩惠性給予,就不是工資。比如說,A小姐的職位是業務主管,業務的開發有可能就是約定的工作內容,業績獎金可能就是重要的工資來源,若經常性給予相同數額獎金,被列為工資的機率也會比較高但如果是行政人員,就算有獎金,由於跟約定好的工作內容比較無關,可能就會被認定為非工資。除此之外,依照勞動事件法第37:「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之爭執,經證明勞工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所以反而是雇主要負責舉證這並非報酬而僅僅是恩惠性給予。
假如被列為工資,依據勞法第21條第1項,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那麼未經A小姐同意更改獎金(即工資,就必須徵得勞工同意,若片面更改勞動契約,可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款終止契約並要求給付資遣費,但仍須注意知悉後30天內請求終止勞動契約及給付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