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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車禍受傷而留下疤痕,除疤費用可否跟對方請求? Aug 16, 2023
李旃葭 | 法務助理

因車禍受傷而留下疤痕,除疤費用可否跟對方請求?

實務見解多須舉證有除疤必要,如醫師診斷證明醫囑或疤痕明顯等,或有如蟹足腫等易留下疤痕之可能性存在

1、「傷疤美容費用200,000 元部分:原告主張其為回復系爭事故前之身體狀態,有接受醫美淨 、飛梭雷射及疤痕手術處理之必要,預估傷疤美容費用200,000 元,業據提出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見本院卷 291 頁),觀諸該診斷證明書記載:『診斷:臉部、右手 腕、兩側臀部、兩側大腿及膝蓋多處擦挫傷及術後肥厚性疤 痕增生。醫囑:患者自107 9 7 日始來門診評估,身上多處疤痕醜型建議醫美淨膚及飛梭雷射(兩種雷射療程都至少要6 次療程以上)及疤痕手術處理(初估約200,000  )。』之內容,足見原告確因系爭事故受傷而有接受上開治療之必要,是原告此部分主張,應屬有據。」臺灣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20民事判決。

2、「參酌原告所受手臂傷痕而縫合位置係在右手肘上方,該縫合疤痕非小,對原告外觀確有影響,且影響甚大,原告請求除去該縫合傷之疤痕組織所需費用,自屬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被告空言否認無除疤整型之必要,自無可。」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388 號民事判決。

3、「查甲○○因系爭事故,受有左側鎖骨處因本事件存留約5公分手術後疤痕等情,有診斷證明書(原審卷第33頁)、照片附卷可參(本院卷第325頁),參酌甲○○左側鎖骨處留下手術後疤痕,甚為明顯,且於從事戶外活動,裸露上身,容易讓人注意故甲○○主張之美容除疤之必要等語,應堪信,至於其主張之美容除疤的費用應屬可。」臺灣高等法院 中分院 109 年度上易字第 605 號民事判決。

 

惟仍有部分見解會依照實際情況評斷,例如疤痕明顯並提出收據,或甚尚未進行除疤也無收據,亦有認可請求費用之案例

1、「原告主張因系爭車禍致其眼部存有疤痕,其因而至整形外科診所雷射除去疤痕,花費54000元,業據其提出收據三紙為憑(見本院卷第39頁),足信原告確已支出前揭雷射除疤費用,被告雖否認如前,惟原告所受傷勢為眼部撕裂傷,並經傷口縫合治療,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見本院卷第52頁),且其左眼留有疤痕情,亦據其提出眼部疤痕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129130148149頁),而考量系爭車禍致使原告受有前揭傷害,臉部外觀存有疤痕,而有回復原狀之必要,則原告為回復臉部外觀原狀而支出前開雷射除疤費用54000元,即係因系爭車禍所致而有必要,原告此部份主張即有理由,而應准許。」臺灣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318 號民事判決。

2「…且依經驗法則,全民健康保險確無給付除疤,而原告基於回復原狀而有消除上開肥厚疤痕之必要,雖尚未除疤而無收據,亦得先請求此項費用。從而,原告就除疤費用請求35萬元,應為有理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73 號民事判決。

 

如因車禍受傷想跟對方請求除疤費用,首先必須證明傷口、疤痕是該車禍所造成,且拿到相關診斷證明書為佳,須舉證除疤之必要性,例如疤痕肥大、在明顯位置等等,可以的話有醫囑建議更能提高成功請求的機率,至於可請求的金額多會依照開立的單據為,若當下尚未進行手術,估價單也是有機會可以成為法官判定金額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