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犯及共犯之概念區分
正犯區分為直接正犯、間接正犯與共同正犯三種類型。
直接正犯意義為,行為人係親自為之,主觀上形成犯罪故意後,客觀上對其犯罪行為直接施行、或掌握犯罪過程等情形。
間接正犯之意義在於,行為人欲使犯罪行為發生,惟非親自為之,而以自身優勢之地位令他人代為之(即工具概念),間接達成犯罪目的。
共同正犯在於,利用多人分工優勢共同完成全部犯罪行為。行為人未親自完成犯罪行為所需每一細節,而係將犯罪行為切割成不同不可或缺部分,由各共同正犯藉由分工方式共同完成之。
共犯區分為教唆犯及幫助犯二種類型。
教唆犯之意義為,被教唆者本無犯意,然正犯挑起被教唆者之犯意,萌生犯罪意圖,進而實行犯罪。
幫助犯之意義則與教唆犯較不相同,幫助犯並未挑起正犯之犯意,然係以物理上、心理上給予正犯支持及協助,令正犯更有信心完成犯罪行為。
正犯之刑責係依刑法及特別法所定之法定刑為基礎加以認定;共犯則稍有差異,原則上共犯之刑責依正犯之刑責認定之,惟例外情形下得減輕之(值得注意為,非必減輕,仍得由法院依實際情形判斷是否有減輕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