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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失和,小孩有可能被趕出家門? Oct 12, 2023
劉可晨 | 實習律師

家人失和,小孩有可能被趕出家門?

家人間發生爭執實乃常事,當雙方吵得不可開交太過嚴重之時,最常從長輩口中說出口的無非即為:「給我滾出這個家!」然而,家人之間真的有這個逐出家門的權利嗎?有的話又是誰有這個資格呢?

按民法第1128條之規定:「家長對於已成年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沒錯,這是被規定在民法中,由法律賦予家長的權利。至於家長和家屬之間又該如何區別呢?依民法第1124條之規定:「家長由親屬團體中推定之;無推定時,以家中之最尊輩者為之;尊輩同者,以年長者為之;最尊或最長者不能或不願管理家務時,由其指定家屬一人代理之。」依這條規定選出家長後,其他家裡的人則依民法第1123條的相關規定皆為家屬。然而,家長雖然有這個生殺大權,依民法第1128條但書的規定,也並非能如此地恣意妄為,尚須具備逐出家門的正當理由,始得為之。

相對人……有工作能力,可維持己身之基本生計,又因相對人未能分擔家務、家庭生活費用,且在家中對聲請人不聞不問,亦未照顧聲請人,已違「家」以家長、家屬間誠摯相愛、互信互重為基礎,而營永久共同生活之圓滿、和諧及幸福之目的,聲請人以家長身分,令家屬即相對人由家分離,核屬有正當理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參照)審酌上開判決意旨,我們可以知道目前實務上認為家屬成年後,已經與家中其他成員沒有理應存在的情感聯繫,確實會准許家長將其逐出家門的聲請。

「法不入家門」,沒有人真的希望家庭的紛爭透過法院出面解決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民法第1122已經以相當溫暖的文字描述「家」的存在意義,只要以誠相待、相互扶持,家就會是永遠的避風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