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參加契約、告知義務與電子文件
【案例事實】
A公司於傳銷商加入時,交付申請契約書、營業規章及獎金制度簡易表,卻並未交付曾向公平會報備之「經銷商事業手冊」,改以上網站查詢(電子檔案)為之,是否合法?
【法律條文】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3條規定:「(第1項)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時,應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並交付契約正本。(第2項)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第14條第1款規定:「前條參加契約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第10條第1項第2款至第7款所定事項。……。」
【案例分析】
揆諸上開規定,本案關鍵在於A公司改以上網站查詢(電子檔案)為之,是否仍屬於以電子文件為之?
【法院判決】
實務見解認為,「上訴人八馬公司於傳銷商加入時,交付申請契約書、營業規章及獎金制度簡易表,卻並未交付曾向上訴人公平會報備之「經銷商事業手冊」(內容包括獎金制度、詳細營業規章《法定告知義務包括不當表示、不當業務行為、跨線經營、搶線等之禁止、監管處分及改正措施等》、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及商品訂購單等)之書面資料等情,為原審依法確定之事實。上訴人八馬公司為多層次傳銷事業,其與傳銷商間自應簽立書面契約,並應交付書面契約正本與傳銷商,始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3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負「告知」之義務,該規定並明定上開「書面」契約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上訴人八馬公司於傳銷商加入時,並未提供「經銷商事業手冊」等書面資料,而改以上網站查詢(電子檔案)為之,自係於法不合。原判決已敘明其判斷之依據及得心證之理由,認上訴人公平會以上訴人八馬公司故意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4條第1款規定,並參照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各項情事,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4條規定,原處分裁處上訴人八馬公司罰鍰35萬元,應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自原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個月內,與自103年4月20日後加入之傳銷商補締結法定事項之書面參加契約,送上訴人公平會備查,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於法並無不合。」(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上字第 56 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並強調:「上訴人八馬公司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已詳予論斷之事項,執詞主張:其響應電子化及環保潮流,將「經銷商事業手冊」內容登載於網站,並於各營業所櫃檯提供無電腦設備之傳銷商列印相關手冊資料,與「落實多層次傳銷事業對傳銷商之告知義務,並使雙方權利義務關係臻於明確」之要求不相違背。縱認有違反不得以電子文件之規範,然原處分裁處罰鍰35萬元顯有過高,違反比例原則,原判決就此未詳予審認,即認原處分此部分並未違法,有判決不備理由與違反法令之違法云云,以其主觀一己之見解,指摘原判決違法,並無可採。」(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上字第 56 號判決)而維持原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