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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筆錄做成後,得否要求修改? Oct 12, 2023
張靖晟 | 法務助理

調解筆錄做成後,得否要求修改

 

法院調解成立後兩造會先在調解委員前簽名作成調解筆錄,並再經由法院法官核定調解筆錄。

民事訴訟法第415條之14、第5項規定:「調解委員酌定之調解條款,應作成書面,記明年月日,或由書記官記明於調解程序筆錄,由調解委員簽名後,送請法官審核;其經法官核定者,視為調解成立。前項經核定之記載調解條款之書面,視為調解程序筆錄。法官酌定之調解條款,於書記官記明於調解程序筆錄時,視為調解成立。」

經法院核定的調解筆錄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在法院前成立的訴訟上和解,有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規定的確定判決同一的效力。故經法院核定的調解筆錄與法院的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當事人就不可以再對本案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亦無法隨意更改調解筆錄的內容。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如果其中一方未依調解筆錄內容履行,調解筆錄可作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3規定:「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若相關的法律關係基礎或環境出現發生當時無法預料的變故,再要求依原事實情況而為之,會有顯失公平之虞,則應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變更當時所訂之條件內容。

民事訴訟法第397條規定:「確定判決之內容如尚未實現,而因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情事變更,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更行起訴,請求變更原判決之給付或其他原有效果。但以不得依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為限。前項規定,於和解、調解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準用之。」

綜上所述,無論在法院調解或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在簽署調解筆錄時,務必逐條確認筆錄內容,如果有疑問或認為筆錄記載內容有疑義,應當場提出,否則調解成立後可能造成自己的不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