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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婚姻存續期間內侵害配偶權之訴 訟可否成立? Oct 12, 2023
李旃葭 | 法務助理

A 與 B 為夫妻,但 A 在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出軌,B 因此憤而 提出侵害配偶權之訴訟,惟在此之前 A 就已經以結婚當下證人見證 部分有異,故而提出確定雙方婚姻關係不存在之訴訟,並經法院認定 為婚姻無效。試問:則 B 向 A 提出婚姻存續期間內侵害配偶權之訴 訟可否成立?

關於本案情況,實務見解各有認定,有的法官認為嗣後被認定婚姻不 存在,並不影響婚姻存續期間侵害配偶權之事實,因婚姻存續期間, 夫妻具有彼此配偶的身分,對婚姻自負仍有忠誠義務,違反者自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為是: 按,「...足見被上訴人與乙○○有以發生夫妻身分關係之意思,對外 以夫妻形式經營婚姻共同生活之結合關係,在婚姻未經法院確認無效 之前,夫妻具有彼此配偶之身分,仍對婚姻負有忠誠義務而受婚姻拘 束,上訴人為本件侵權行為時,被上訴人與乙○○之婚姻關係尚未經 法院判決無效,上訴人自係侵害被上訴人本於當時尚未確認無效之婚 姻關係之配偶權無訛,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應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 前段、第 195 條第 3 項準用第 1 項規定,請求上訴人對其負損害精神 慰撫金之責,即有理由。」此有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易字第 870 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 又亦有認為婚姻若遭認定為無效,則侵害配偶權當下,B 自然並非 配偶關係,並無配偶權,A 自不得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按,「兩造結婚因欠缺二人以上證人之見證,屬欠缺結婚之形式要件, 婚姻無效,是而兩造即非立於互為配偶之關係,則縱令被上訴人主張 上訴人有與其他女性發生性行為屬實,被上訴人自不得以其與上訴人 間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遭上訴人侵害為由,請求賠償。」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 111 年度家上易字第 5 號民事判決可供參酌。 是以,就 A 與 B 間因婚姻關係被認定為無效,則 B 就否得向 A 或外 遇對象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獲得賠償一事,基本上肯定或否認者均有, 因此具體情況基本還須視個別法官認定之。 又,我國法定結婚之要件除了需要書面外,兩位結婚證人簽名以及戶 政結婚登記都是具有必要性的,特別是結婚證人簽名之部分,因戶政 機關無法對結婚程序進行實質審查,惟仍須是親見、親聞結婚當事人 確實具有結婚真意者,始足充任,是若結婚證人未曾親見或親聞一方 或雙方當事人具有結婚之真意,就很容易被認為結婚不合於上揭法定 要件而為無效,是在要結婚的當下,雙方當事人應仔細確認是否符合 法定要件,以保自身權益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