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實務案例:
設計本科畢業的阿凱,出社會後旋即順利進入業界有名的設計公司任職設計師助理一職,海量學習及累積相關經驗,因設計上的天賦及工作上表現優異,非常受老闆喜愛器用的阿凱,熬不出幾年即當上設計總監。阿凱其實內心一直有一個夢想,即為開立自己的設計公司,在老闆的鼓勵及支持下終於圓夢創立了凱默設計有限公司,初期接案的案源穩定,公司亦經營管理的有聲有色,惟近幾年碰上疫情影響,設計接案量大量銳減,在幾經深思熟慮下,阿凱先決定把公司收起來,暫定先回家幫忙家中生意,後續再做打算,試問:關於公司解散,阿凱在程序上需要留意及遵循哪些規定?!
依照公司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三、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四、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五、與他公司合併。
六、破產。七、解散之命令或裁判。」故,公司解散是指原已成立之公司,因為章程、股東同意解散或其他法律規定事由,致公司法人人格消滅之法律事實之發生。
縱使,不論公司解散的理由為何種,公司一律都要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解散登記,並在核准解散之日起算15日內向稅務機關申請註銷營業登記,而當公司完成「解散」程序後,公司之法人資格並未消失,後續需進入「清算」程序,並推選出負責處理清算之清算人,並在15日內跟法院逕行申報,將被解散公司結束所有相關對外業務經營,及清算對公司一切剩餘財產進行清理、催收應收債權、償還積欠債務。最後,把公司剩餘財產分配股東,公司之法人人格才會歸於消滅,清算人需在六個月內完成清算工作。
對於每一位勇敢踏出創業步伐的創業家來說,理想一定都會期望所創業成立之公司,除了能穩定獲利及營利外,也能做永續經營,惟假使終有一日因時運不濟或大環境影響而必須結束營業,依規定走完公司最後的解散與清算程序,除了為遵守相關法規,也是一種對自我負責任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