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某天警察突然找上門手拿著搜索票要對你搜索,你知道該怎麼維護自己權益嗎?
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1項、第2項及第3項規定「搜索,應用搜索票。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案由。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索票。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也就是說,合法的搜索票會符合五大要件:
因此警方出示搜索票時務必確認搜索票上的人、事、時、地,如果不是搜索票上所載之嫌疑人或被告,那表示警方可能找錯人,民眾是有權利拒絕搜索的;如果警方要搜索搜索票上未記載的處所、地點,民眾一樣有權利拒絕;搜索票核發後警方必須在有效期間內搜索,如果搜索票上記載搜索的有效期間已經經過警方才來搜索,那麼搜索票即失去效力,民眾依然可以拒絕。最重要的是務必確認搜索票上是否蓋有法官以及法院章,如果沒有的話很有可能就是偽造的,那更是沒有強制搜索的效力!
如果搜索票有違反上述幾點,警方仍強制要搜索,除非符合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無令狀搜索之要件,否則就會是違法搜索,民眾沒有同意接受搜索之義務,為保障自身財產及隱私權,依法可以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