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居住於公寓大廈5樓,近日主臥房牆壁不斷滲出水珠,甲懷疑是居住於6樓之住戶乙未謹慎管理房屋而導致房屋漏水,而乙則表示房屋漏水原因很多,並不能因為乙居住在甲樓上就進而要求乙要負擔維修漏水之費用,就公寓大廈之漏水修繕應由何人負責維修之問題,請問乙所述是否正確?
按,「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及第12條定有明文。
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相關規定可知,就公寓之修繕其實應先探究,究竟需要修繕的部分為何?由於漏水的原因非常多,有可能是因為管線老舊或破裂,或是因為住戶管理不當,亦有可能是房屋建造時出現的瑕疵而致,承上,如果甲所居住之樓層漏水是因為乙的專有部分即其家中所導致,要求乙負責是沒有問題的。但有可能漏水的原因是因大樓管線老舊,即共有部分的問題,甲就必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要求該公寓管理委員會進行修繕,綜上,乙所述並非完全錯誤,甲仍須視漏水之原因請求乙或是該公寓之管理委員會進行修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