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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控無人機飛越禁航區之法律責任 Nov 13, 2023
林柏昇 | 法務助理

遙控無人機在當今社會中,不再只是如傳統的遙控飛機作為玩具用途使用,隨這科技演進遙控無人機之用途日益廣泛,而搭配著不同配件,不僅可作為航拍、丈量功能之甚或可延伸出軍事戰略用途,是相當便利之新興工具。惟並非任何場域皆可使用無人機,如不留意飛越基於國家安全或飛航安全之需求所畫設的禁航區、限航區,可是會有相關法律責任喔。

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24號行政訴訟判決為例,原告等人於内湖潭美街復育公園施放遙控無人機等情遙控無人機之地點為臺北市内湖復育公園,經原處分機關以Google Earth軟體測量,該處距離松山機場跑道直線距離約3.93公里,屬公告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距離範圍内(機場跑道直線距離約5公里内),原告依規定即不得在該處施放遙控無人機,而其既有違規施放遙控無人機之事實,應認原告即有違反民用航空法第34條第2項規定之「施放有礙飛航安全之物」行為,被告依民用航空法第34條第2項、第11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以原處分對原告處以法定最低罰鍰金額30萬元罰鍰,並無違法。原告既疏於注意系爭公告之臺北松山機場四周「自地面起」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卻仍執意在公告禁止區域內施放遙控無人機,至少具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原處分對原告處以法定最低罰鍰金額30萬元罰鍰,並無違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稱妥適。
因此提醒各路無人機玩家們,在施放遙控無人機之前,勢必於是先查詢該場域是否為劃設禁航區、限航區之領域,以免吃上罰單

 

相關法條:

用航空
 34條第 2 
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内,禁止飼養飛鴿或施放有礙飛航安全之物體。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99-13 條第 1 
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由民航局公告之。

 118-1 
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民航局廢止其操作證,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一、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一項規定,於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從事飛航活動。

二、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逾距地面或水面高度四百呎從事飛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