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大學學生某甲未如期繳納學生會會費,收到學生會對其提起訴訟或支付命令要求繳納學生會會費,某甲是否應繳學生會費? Nov 14, 2023
張靖晟 | 法務助理
1、 案例
公立大學學生某甲未如期繳納學生會會費,收到學生會對其提起訴訟或支付命令要求繳納學生會會費,某甲是否應繳學生會費?
2、 爭點
公立大學學生有無繳納學生會會費之義務?
3、 實務見解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111年度簡字第46號之一審判決認為:「…學生固然為大學內部人數最多的群體,但如無法提供一個組織以凝聚全體學生之意見,各方學生仍形同散沙,故在制度上需有一個合法且常設性之學生自治組織,透過全體學生共同參與、溝通之方式,形成渠等對大學內公共事務之意見,進而使該自治組織有合法權限參與大學自治,為達成上開任務,學生會應有相當之經費始得維持其運作。再者,學生會既然係為實現學生自治而存在,並參酌大學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大學僅得「輔導」學生會之成立,是學生會之經費自應由學生會自主籌措,又相較於倚賴其他機關(如學校、教育部)、私人之補助(如政黨或營利機構捐獻),或以舉辦活動、販賣商品等營利方式籌措經費,學生會之經費倘能由全體學生會員小額支付,應更能有效確保學生會之獨立自主,以達成學生自治之目的。是依大學法第33條第3項,學生會是否向其會員收取會費,固為學生會自治事項,大學不得干預,然倘若學生會決議收取者,學生即應受該決議、章程之拘束,負有繳納會費之義務,而具有強制性。」
2.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7號之二審判決另外補充說明:「…另參諸該條文立法意旨揭示:學生在大學中所學習者,非僅為學識或技術的傳授,尤重人格的薰陶及社會生活的體驗。允許學生參加校園會議正是讓學生領悟決策形成的過程與民主的方式。而學生更為校園主體之一,使其參加校務會議,更能培養其自尊的個性。學生事務由學生自治不但是學習及教育的一環,更是民主生活的實踐,故應明定學生應出、列席有關學生學業、生活及獎懲有關之會議,並成立自治團體,同時設申訴制度。由此足見學生會之設置乃是立基於學生事務應由學生自治,及培養學生民主素養應屬大學教育之一環等公益目的,因此大學學生會應係由學生組成之人合團體,而屬公法社團,其會員資格之取得及喪失依據前揭條文第3項規定係採「強制會員制」,學生並無選擇加入與否之自由,學生會亦無令學生退會之權力。另為使學生會能履行其任務,明文授予學生會得向學生收取會費及課予學校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之協力義務,且依前揭條文第4項規定,學生會如不服學校之懲處、行政處分或其他措施及決議等得獨立提起申訴,以維學生權益。」
4、 結論
由上述兩則法院之見解可知,實務上目前認為公立大學學生會為強制會員制,一旦具該大學學生資格即為學生會會員,若經學生會決議收取會費,學生即應受該決議之拘束,負有繳納會費之義務,綜上,某甲仍應繳納學生會會費;另外,一審中法院亦認為學生會具有公法人地位,惟二審法院認為學生會是否具有公法人地位與本案無關,故仍待未來進一步審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