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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修憲那麼難?淺談國民大會解散前後的修憲之路 Nov 14, 2023
劉可晨 | 實習律師

為什麼修憲那麼難?淺談國民大會解散前後的修憲之路

 

18歲公民權的公投案於1111116日以不通過告結,讓人們不禁對於修憲的門檻之高深有感觸,然綜觀我國憲法法制發展以來,卻有多達7次修憲的紀錄,讓人不禁懷疑:過往的修憲是否合理?又現行制度下的修憲門檻又是否合於時宜?

過往的修憲門檻,於中華民國憲法第174條定有明文,是透過「國民大會」決議或透過立法院提修正案再由國民大會複決。而國民大會除了有修憲權以外,更有選舉、罷免總統副總統之權,1正如憲法第25條所述,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透過類似美國間接民主的形式,國民大會在決策上與人民直接公投相比較為簡易,也較容易達到門檻,我國憲法增修條文,就是由國民大會決議或複決後所生的產物。隨著歷次修憲,選罷總統的職權移轉於人民和立法院,而至2005年第7次修憲,修憲之職權也終於移轉於立法院和人民,至此國民大會始走入歷史。

按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之規定,修憲須經立法院決議提出修正案後,再由人民複決,且同意票需要超過選舉人總額的半數才能通過,也就是俗稱的「絕對多數」。而從歷次選舉即可知,自人民直選以來連國民最為關注的總統大選,同意票也從未達到絕對多數,何況於民眾而言相對較為遙遠的憲法修正案。

國民大會的歷次修憲,在反攻大陸統一國家(但顯已遙不可及)前,先就憲法中關於自由地區以外的相關規定予以凍結,確有其必要性,然後就五院權責分配之歷次更動,是否仍符合憲法制定之初對於國家之理想美意似仍有探討空間。透過較為簡易的程序更動憲法後,又將修憲門檻拉得如此之高,美其名曰還政於民,但國家因增修條文引發之問題,諸如彈劾機關監察院院長等職位竟由總統負責提名等等,如今因修憲門檻提高,已然無再為檢討修正之空間。

憲法作為國家之根本大法,本不應設立太過寬鬆的修正門檻。如今雖然一切看似回歸民主,憲法的也重拾穩定的根基,但增修條文凌駕於憲法之上引發的種種問題,卻因增修條文內規定的修改門檻,導致現在幾乎全無再為修正的可能。只盼國民能提升自身公民素養,參與並邏輯性地審視公共議題乃至國家議題,始有機會讓國家邁向更為光明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