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同意侵入住宅可能觸犯何法律問題?!
阿哲與庭庭原為交往多年的男女朋友,感情非常穩定,交往期間為方便彼此往來,跟協助庭庭加班時協助遛狗,故庭庭多打了一份家裡大門備份鑰匙轉交給阿哲,但後來兩人還是因生活習慣相差甚大而協議分手,分手後阿哲並未歸還庭庭家大門鑰匙,庭庭也因為工作忙碌關係而遺忘此事。
未料,雖倆人已分手數月,但阿哲始終不願意面對已分手之事實,偶爾會趁庭庭下班尚未到家前,偷偷使用備份鑰匙進入庭庭家,逗留一陣子後才離開。某日,因庭庭當天提早下班回家,一進門竟撞見阿哲在自家客廳悠哉看著電視,庭庭當下震驚萬分,馬上調閱家中監視錄影,發現此舉並非偶然,試問:關於未經同意侵入住宅可能觸犯何法律問題?!
依照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原則上,只要沒有獲得房子之住戶或者有管理權限之人的允許而進入,就屬於「擅自侵入」,除有提出正當理由茲以證明,則有可能不算是擅自侵入,參過去法院對行為人正當理由的認定,是就行為人進入他人建築物之目的、所採手段是否屬急迫而必要、所得保障之權利及該他人因而就建築物管領支配法益所受損害綜合衡量。
就本案例事實來看,阿哲確實未經庭庭同意,即擅自進入庭庭之住居,且並無任何正當或急迫之理由,縱使庭庭沒有任何財物損失,惟該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庭庭可以對其提出相關告訴,且要留意侵入居住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如被害人沒有提出告訴,就不會進入司法程序。
最後,縱使阿哲之進出為屬合法,一旦被發現且請其離開,不依照住戶或有管理權限之人指示離開,也會觸犯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