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價金被充當違約金了怎麼辦?
這件的情況是這樣的:甲向乙買一塊土地,兩人約定如果有可歸責於甲的事由導致債務不履行,乙可以解除契約,並且沒收甲已支付的價金充當違約金。假設甲付了100萬,這時候法院覺得違約金100萬元太高了,就把違約金砍成70萬,那這中間的差額30萬要怎麼辦呢?
首先涉及的法條是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過高時,法院得酌減至相當數額。因此若法院覺得100萬太貴了,要減至70萬,法院這麼做是合理的。再來,因為甲和乙已經約定價金充當違約金,這個約定也是合法有效力的,所以這100萬的性質就變成是違約金,不再是價金了。
那法院酌減的30萬,該怎麼要回來呢?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做成了110年度台上大1353號裁定,裡面提及:這時候違約金30萬的部分,因為出賣人乙保留這30萬的法律上原因(也就是買賣契約)已經不存在,因此甲可以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的規定,向乙主張返還30萬哦!而且這30萬因為和解除契約後甲返還土地之義務,都是源自於同一個土地買賣契約,所以甲依民法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可以跟乙說:「如果你不把30萬還我,土地就別想拿回來了!」(想想用30萬換一片土地好像也很賺?)所以各位如果以後買賣契約不成立後,已經支出的價金被當作違約金收走了,而且法院有酌減違約金,差額的部分可以向對方請求返還,而且要記得提同時履行抗辯,更能順利取回錢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