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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評銀行的代價?簡介銀行法第125條之1之規定 Feb 15, 2024
劉可晨 | 實習律師

批評銀行的代價?簡介銀行法第125條之1之規定

隨著年齡的增長,我們和銀行之間會有越來越密切的往來,可能或多或少會發生一些不愉快。而網路的普及,也給了我們吐露心聲的一個方便管道。但若因而損害銀行的信用,後果可是不堪設想的!

銀行法第125條之1條規定:「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銀行、外國銀行、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機構或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之信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觀其立法理由,原來是立法者為避免不肖份子藉散布不實消息,混淆大眾視聽,致損害銀行等之信,增訂本條。而且還這個行為從刑法「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一章中拉出來,將本罪提升至非告訴乃論之罪,以達到嚇阻的效果

至於「流言」的定義為何呢?按,「銀行法第125條之1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銀行信用罪,乃參考刑法第313條妨害信用罪而來,以行為人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銀行之經濟上評價為其構成要件,而所謂「流言」係指無稽之言,亦即其內容出於故意虛捏者,始足當之。」(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44號刑事判決參照)

國家為了保障銀行,著實訂立了許多規定,甚以刑事責任與之相繩。或許我們會不滿銀行的某些刁難、不配合,或者說比較無情的作為,但一方面為了保持與金錢大戶的友好關係,一方面為了避免引禍上身,我們還是要避免過度的抨擊甚至惡意中傷銀行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