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勞工不幸遭遇職災該怎麼辦?!
小芳大學期間因系上產學合作,申請進入所學相關企業內擔任實習生,學習產業實務相關事務,畢業後小芳對於該份工作非常憧憬,一直想進入該企業工作,但遲遲尚未有相關職缺釋出,偶然在派遣公司職缺列上看到該企業派遣工作,於是小芳馬上投遞履歷並順利錄取,希望可先以派遣身份提供勞務,先進入該企業工作後等待機會轉正職。
未料,在小芳到職後沒多久,因公司內部派遣業務偶需外出至其他合作廠商收取月報資料,小芳於一次駕駛自有機車公出路上,於等紅綠燈時遭後方來車煞車不及直接撞上,導致身上多次擦傷及脛骨骨折,醫囑需休養2個月,試問:小芳於派遣工作期間發生車禍遭遇職災該怎麼辦?!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是以,如勞工遭遇職災,雇主應依該條各款規定,分別給予醫療費補償、原領工資補償、殘廢補償、死亡補償以及喪葬補助。
經查,派遣勞工之定義,一般為指受僱於派遣公司,被派至要派公司提供勞務工作的勞工,而通常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間會簽訂勞務承攬契約,以確保雙方間合作關係。舉例以本件案例來看,該份承攬契約原則上僅存在於小芳受雇之派遣公司及該企業之間,小芳與企業並無勞雇關係,該企業並非小芳之雇主,企業原則上不得指揮監督,僅得收取小芳所提供之派遣勞動力。故小芳於派遣提供勞務期間發生職災,可向雇主(即派遣公司)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且依照勞動基準法第63-1條第1項之規定:「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對於小芳所提供派遣勞務之企業,亦需負起連帶職業災害補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