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蒐證配偶外遇可能會觸法嗎?! Mar 12, 2024
尤詩嘉 | 所長特助

蒐證配偶外遇可能會觸法嗎?!

一、實務案例:

    薇薇阿志為結婚多年夫妻,感情甚篤,惟近日薇薇發現丈夫阿志工作經常晚歸,詢問原因也總是不斷迴避,讓薇薇心生起疑丈夫是否外遇,於是興起想私下找徵信社專業協助蒐證確認的想法,徵信業者先協助在阿志每日都會駕駛上下班通勤之汽車安裝GPS定位,觀察阿志行蹤有無異狀,薇薇則趁丈夫熟睡時,擅自登錄丈夫的LINE通訊軟體瀏覽,自行拿個人使用手機,翻拍覺得聊天內容起疑的對象跟聊天紀錄,試問:薇薇及徵信社的蒐證方式是否有觸法嫌疑?!

、涉及法律層面

    隱私為人格權的一部分,為應受到相對應的保護,依照刑法第315條之1第1項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條文之首所述之「無故」,亦為「無法律上正當理由」,在原則上,未經得當事人同意而去作之行為,即為欠缺正當理由。

       是以,該案例中太太薇薇委請徵信業者協助調查,並在丈夫車輛裝設GPS定位,此舉會導致該車輛駕駛行駛期間,GPS定位會持續發射定位訊號傳送所在位置到GPS協力平臺,徵信業者再以相關配件登入GPS平臺,查看車輛所在位置、移動方向及行蹤等資訊,該行為實質已侵害「車輛行跡不被密集延續蒐集、記錄」之社會合理隱私期待性。而薇薇在趁丈夫熟睡時,擅自登錄丈夫LINE通訊軟體瀏覽並翻拍,即使因為懷疑對方外遇而為,但此舉不可算是有法律上正當理由,有竊錄他人非公開談話之行為,皆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1項,故在外遇蒐證上,應為更加嚴謹避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