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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報你知! Mar 12, 2024
林代芸 | 實習律師

保護令報你知

    民眾受到家暴時,第一時間的反應就是要聲請保護令,以下就來帶大家看看保護令的類型以及可以聲請的對象。

    保護令分為三種類型,包含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緊急保護令不能自己聲請,需透過警方、檢察官或地方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通常是報案後警察或家暴中心代為申請,用於家暴事件急迫情形,可以迅速獲得的保護令。法院在審理時原則上不會開庭,4小時內就會決定核發或駁回。暫時保護令可以自行到法院聲請,主要是因為核通常保護令的空窗期較長,所以對於不到緊急保護令那般急迫,但在法院審理期間仍有安全上的疑慮者,可以先請求暫時保護令來填補空窗期。通常保護令須到法院聲請,保護的內容比較完整,但審理程序較嚴謹。法院基本上會開庭審理,讓雙方陳述自己的主張,時效最長是兩年,時效快到的時候可以申請延長。

    法院核發的民事保護令,可以禁止施暴人為以下行為,包含禁止相對人(即施暴者)再實施家庭暴力、禁止相對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命相對人搬離被害人的居住所、命相對人遠離被害人的住家、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決定未成年子女的暫時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方式,包含:時間、地點,如果有必要的話,可以禁止會面、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未成年子女的戶籍、學籍、所得的來源或相關資訊等。

    誰可以聲請保護令,除了常見的被害人外,還包含了檢察官、警方、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若被害人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也可以為被害人聲請。此外,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同樣也是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障範圍,不論有無同居、婚姻、性傾向、只要是伴侶關係或曾是伴侶關係,遭受加害人之暴力對待,都算家庭暴力的被害人,可以聲請保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