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沒簽書面契約怎麼辦
在這個物價飆漲的年代,許多年輕人買不起房,因此改用租屋的形式來滿足自己住的需求。在租屋時,一般人想像的租賃契約,都是紙張的最上面寫著房屋租賃契約,接著是立書人姓名、資料,然後各種條列事項,最後簽名或蓋章才會生效。但也因為對契約需要白紙黑字的刻板印象,導致很多人在不知不覺中訂立了契約而不自知,最後才發現必須遵守一堆完全沒印象的規則還要花錢消災。
依民法第421條第1項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由這兩條規定可知,租賃契約不以書面為要式,也就是說,只要口頭上答應對方說要承租這間房子,租賃契約就可能已經成立了。所以今天如果已經嘴巴上答應或用Line和房東約定好要租屋,到了現場看覺得不滿意,一定要再次把自己不想租的意思傳達給房東,否則即便沒有簽書面契約,那些口頭約定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即便沒有實際入住不想租的房子,房東依然可以主張契約成立來收取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