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細亞專欄

首頁 亞細亞專欄
實務案例分析-散布地震消息當心觸法 Mar 12, 2024
林柏昇 | 法務助理

散布地震消息當心觸法-實務案例分享   

    近日於花蓮發生規模7.2的地震,霎時天搖地動無不令人驚慌,而震後也於陸續網路傳出走山、落石砸落道路、房屋倒塌等怵目驚心的災害影片,不經令大眾尋思災害的發生難道無法事先預知,方能顧及身家性命,因此可以發現於震後新聞記者也循民眾的心態,播報地震發生前天有異象、某網友預知地震來臨等無專業科學依據等報導,不過您知道嗎,如果恣意散布氣象資訊,可能是會有違法疑慮喔。

    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106年度秩字第29號裁定中,被移送人在網路上以其社群網站FACEBOOK臉書之帳號,在臉書之「公開社團,發表「今天半夜將發生比921 地震還嚴重的災難要來了」等文字,致瀏覽之群眾誤以為將發生重大地震災害事件,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經警察機關移送法院後,法院衡諸其在網路散布前開文字謠言,影響社會之安寧,又於發表後未久即自行刪除,因而認定其行為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而處罰鍰新臺幣2千元。
又如中央氣象局做成之中象壹字第1070002526號裁處書中,受處分人其社群網站FACEBOOK臉書之帳號、個人部落格上持續利用氣象局之地磁、地電資料,擅自公開發布地震預報,並經氣象局寄發違反氣象法事件命令停止及限期改善處分書,命令停止發布地震預報之行為,且屆期未移除臉書、部落格之地震預報相關內容,因此機關認定其行為違反氣象法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第24條第2項之規定,而處以新臺幣20萬元之罰鍰。

    故可知根據氣象法第18條第一項規定:「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經中央氣象局許可者,得發布氣象或海象之預報,但不得發布警報或災害性天氣中之豪雨及颱風之預報。」我國目前未開放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發布地震預測,違反該規定者,案不同程度是可以依照同法第24條之規範裁罰20萬至100萬元不等之罰鍰喔,實不可不慎。因此呼籲民眾不要以身試法,轉傳、散布非官方之氣象資訊,以免背負相關法律責任。

 

相關法律: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3 條第1項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氣象法

第 17 條第1項

全國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預報或警報,由中央氣象局統一發布。但軍事或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建制之氣象單位,因軍事或飛航安全需求對特定對象所發布,或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許可發布者,不在此限。

 

第 18 條第1項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經中央氣象局許可者,得發布氣象或海象之預報,但不得發布警報或災害性天氣中之豪雨及颱風之預報。

 

第 24 條第1項、第2項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氣象局應命其停止,並限期改善;其拒不停止或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許可:

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或逾越許可範圍擅自發布氣象或海象預報。

二、未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方式發布氣象或海象預報。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擅自發布地震之預報或氣象、地震或海象警報者,中央氣象局應命其停止,並限期改善;其拒不停止或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