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公司名稱是否會有法律上的問題
ㄧ、某甲近日開始販售民生用品衛生紙,因為剛創立公司,某甲認為並不會有人願意購買他所製作的衛生紙,所以在包裝上印上其他製作衛生紙的公司的名稱,希望藉此「沾沾光」,但某乙身為某甲之好友,好心提醒他這樣可能會有被告的風險,某甲心想,世界上這麼多衛生紙品牌,誰會注意到並告他呢?
二、相關判決
「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該款所稱『表徵』,係指某項具識別力或次要意義之特徵,得以表彰商品來源,使相關事業或消費者用以區別不同之商品;識別力係指某項特徵特別顯著,使相關事業或消費者見該特徵即知該商品為某特定事業所產製;次要意義係指某項原本不具識別力之特徵,因長期繼續使用,使消費者認知並將之與商品來源產生聯想,因而產生具區別商品來源之另一意義(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6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商品表徵是否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而為著名表徵,尚須考量若將商品其餘要素(如商標、特色、其他設計外觀等)抽離後,該等表徵是否仍具有足資區辨商品來源之功能,相關業者及消費者是否僅憑該等表徵即可辨識該商品來源,並作為購買之依據,並可參酌使用該表徵之商品、服務或營業,在市場上之行銷時間、廣告量、銷售量、占有率、商標或公司名稱之註冊或登記時間、識別性、價值、媒體報導量、消費大眾之印象、市場調查資料等有關事項,以綜合判斷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69號、104年度台上字第973號判決意旨參照)」此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公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可供參照。
三、結論
x衛生紙或是五x花衛生紙等等,若以此為商品名稱或是公司名稱則難免讓消費者有所誤認及混淆,當然,判斷基準並沒有這麼簡化,同時也必須斟酌此公司名稱於市場中之占有率或是廣告量等等,皆須綜合衡量之,因此,究竟使用他人公司名稱是否必然違反公平交易法並無法一概而論,仍需視個案認定之,但實務上多認為,公司名稱猶如自然人之姓名一般,都是需要保護之客體,因此,縱使並無違反公平交易法,仍有違反民法保護姓名權之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