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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妥速審判法研究 Apr 10, 2024
張竣銓 | 法務助理

刑事妥速審判法研究

研究緣起

    緣陳淑燕、張智淮違反銀行法之訴訟,委任本所於高等法院審理在案,經第一審繫屬日(105年度偵字第905號等案件追加起訴【105年1月4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等判決有罪)起已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故以此案例進行研究。

立法目的

    人民涉犯刑事案件,有接受國家迅速審判的權利,係國際人權法制的共識,所謂接受「迅速審判」是指涉案的人能夠得到「適時審判」。因此為了保障我國人民刑事訴訟上受迅速審判的權益,使一些在二、三審間上上下下更審多年,仍不得終結的陳年舊案,可以在短時期內作結,我國在103年終於立法通過速審法,速審法的全名為「刑事妥速審判法」(下稱速審法),立法機關期待可以藉此解決那些陳年舊案,並且避免人民因延宕的司法程序受到人權的侵害

速審法爭點

    速審法的重點可以分成三個部分,首先是將羈押的年限設定為8年,重罪被告第一、二審延長羈押次數都各以六次為限,三審延押則以一次為限;若案件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次數則重新計算,但總羈押期仍不得逾八年。一旦羈押期滿卻仍未判決確定者,法院須將被告釋放,以解決不當羈押的問題。再來就是關鍵的第7條規定,若是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者,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最後一部分,就是限縮檢察官上訴第三審的權限,避免案件因檢察官不當上訴而無法終結。根據速審法,被告一、二審無罪,原則就是無罪!

    以胖達人內線交易案(下稱胖達人案)作為範例,藝人小S的丈夫許雅鈞、公公許慶祥被控參與胖達人案,一審判許雅鈞無罪、許慶祥2年徒刑;台灣高等法院上午二審宣判,許雅鈞仍無罪,依據速審法,許雅鈞一、二審均無罪,幾乎確定可從官司脫身;許慶祥改判1年10月,緩刑4年,獲自新機會。

    胖達人案中,因許雅鈞接連在一、二審獲判無罪,雖然先前刑事訴訟法易有規定,只要判決違背法令就可以上訴第三審,但根據速審法第9條的規定,在一、二審都獲判無罪的被告,特別限縮檢察官只有在下列3種情況,才可以再上訴三審。
1、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2、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3、判決違背判例。
    這個規定最大的目的就在於,要求檢察官盡到實質舉證責任,若是無法證明被告有罪,那就不應該讓被告在刑事程序中不斷受折磨,以符合人民有接受「迅速審判」的立法目的。

結語

    刑事審判若陷入長期化,除被告可能逃亡外,證人的記憶力也會逐漸降低,相關證據更有滅失之風險,這都不利於真實發現;又在審理延宕下,被告須面對繁雜的訴訟攻防,付出高昂律師費,往往身心俱疲,甚至嚴重影響家庭生活與工作,被告也可能在偵查中被羈押,審判不知何時終了,人身自由卻遭受拘束,致形成一種先行刑罰。刑事審判之所以難於妥速,除未能集中審理外,案件在最高法院與高等法院間不斷來回,亦是原因之一,尤為關鍵的因素,是檢察官對於無罪判決可不斷上訴,加之檢察官在偵查中有強制處分權,如可傳喚拘提被告、證人,可委請鑑定、向法院聲請搜索、監聽票等,被告實難以與之抗衡,致在法庭上形成不對等。在如此態勢下,若法院已判決被告無罪,卻仍允許檢察官一再上訴,既有違雙重訴追禁止之原則,也等同是有罪推定,更是造成訴訟長期化的主因,實不合理。參酌上開理由,速審法之主軸係為妥速審判,而非迅速審判,草草了結,亦非為檢察官無限上綱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