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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外買電子煙彈、電子煙油到臺灣有罪嗎? Apr 10, 2024
黃子菱 | 受雇律師

從國外買電子煙彈、電子煙油到臺灣有罪嗎?

一、藥事法第82條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搭配上行政機關所頒發的行政命令,規定含有尼古丁成分之物屬於藥事法所規定的禁藥,許多電子煙彈、電子煙油因為含有尼古丁成分,所以如果從國外買電子煙彈、電子煙油到臺灣,就會被以藥事法偵辦,縱然會有許多人辯稱不知道法律規定或者不知道電子煙彈、電子煙油從何而來等等,但除非有辦法提出明確證據證明清白,否則至少還是會被認定有過失輸入禁藥罪的罪嫌。

二、然而,菸害防制法在民國112年2月15日修正,修正後菸害防制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類菸品:指以菸品原料以外之物料,或以改變菸品原料物理性態之物料製成,得使人模仿菸品使用之尼古丁或非尼古丁之電子或非電子傳送組合物及其他相類產品。」再依菸害防制法第3條之修法理由「電子煙油之物理性態為液態,或含、或不含尼古丁,亦常含有各式添加物,並以電子裝置加熱氣化,供人模仿及產生菸品使用之效果...為使電子煙產品,以及未來可能出現之非電子傳送組合等產品有管制之法源依據,爰增訂第2款『類菸品』之定義為『指以菸品原料以外之物料,或以改變菸品原料物理性態之物料製成,得使人模仿菸品使用之尼古丁或非尼古丁之電子或非電子傳送組合物及其他相類產品』,以避免業者藉由改變目前通用之產品名稱(如將電子煙改為其他名稱),或改用非電子方式氣化煙油(如噴霧式),規避法律之適用...」,可以得知,電子煙彈、電子煙油在菸害防制法修法後,納入菸害防制法之規範範疇,就菸害防制法事項而言,菸害防制法為特別法,效力優於普通法(藥事法),所以符合類菸品定義之電子煙,不論電子煙彈、電子煙油有無標示含尼古丁,都應依菸害防制法查處。而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及第26條第1項第1款分別規定:「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下列物品:二、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製造或輸入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屆期未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者,按次處罰: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製造、輸入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因此,有關在邊境查獲進口之電子煙彈、電子煙油,不論有無標示含尼古丁,在菸害防制法第15、26條規定修正施行後(112年3月22日施行),應優先適用第26條規定處以罰鍰,而無藥事法規定之適用,因此在菸害防制法修法施行後,輸入電子煙彈、電子煙油不會有刑事責任。